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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保监统信〔2006〕1348号 关于加强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信息的质量,避免出现漏报数据信息等现象,现就加强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信息。

二、各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指标数据、现金流量指标数据的报送工作,防止出现漏报资金运用部分数据或现金流量等半年报指标数据的现象。

三、各保险公司应及时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同时,应加大对本公司季度经营情况分析的深度,在分析报告中应说明本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各保险公司应保持向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报送相关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尤其对于快报和月报数据的一致性,再保险财务和再保险业务数据的一致性,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出现较大差异。

五、“资金平均占有额”的统计口径指该品种当年至报告期末月算术平均余额,如:1月资金平均占有额=(去年年底资金运用余额+1月底资金运用余额)/2,2月资金平均占有额=(去年年底资金运用余额+1月底资金运用余额+2月底资金运用余额)/3,依次类推。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上述指标口径填报资金运用余额指标数据。凡与我会指标口径不一致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我会指标口径对公司内部数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数据信息报送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六、各保险公司应重视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好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统计信息报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有问题,请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20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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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