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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扩展信息表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机构扩展信息表

表中文名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说明

银保信问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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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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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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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名称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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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标志

1、是否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如本机构从属保险集团公司,可根据相关办法实际执行情况,以保险集团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准。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在监管正式发布评估清单前,按照不适用报送“9”,待相关清单发布后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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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

1、填报最近一次的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2、枚举值:AAA类公司;AA类公司;A类公司;BBB类公司;BB类公司;B类公司;C类公司;D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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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1、填报最近一次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考虑偿付能力快报与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时间间隔较短,建议直接按照季度报告的数据更新。若一季度的数据在4月25日才产生,但4月20日已完成当月的数据报送,可在5月报送数据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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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1、填报最近一次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考虑偿付能力快报与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时间间隔较短,建议直接按照季度报告的数据更新。若一季度的数据在4月25日才产生,但4月20日已完成当月的数据报送,可在5月报送数据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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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率

1、填报最近一次的流动性覆盖率。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LCR1,即:(基本情景下未来12个月公司整体现金流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评估时点账面价值)/基本情景下未来12个月公司整体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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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退保率

1、填报最近一次的滚动退保率。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4号)有关要求,按照“统计期间退保金/(期初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统计期间原保险保费收入)”公式计算,说明如下:1.统计期间为评估时点前推12个月至评估时点;2.产品统计范围不包括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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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资产投资上限比例

1、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等最新要求,填报本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上限比例。例如,保险机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但不足150%的,此处填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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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营资质标志

1、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12号)等有关法规最新规定,该人身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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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营资质标志

1、根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等有关法规最新规定,该人身保险公司是否具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营资质。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对于参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的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情况可通过《险种扩展信息表》《个人保单扩展信息表》《商业养老金产品信息表》中与个人养老金有关的标志判断。所以,此标志仍暂时按照数据项定义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判断,并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分批发布的《关于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名单的公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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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经营资质标志

1、是否已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等有关法规的最新规定判断。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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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资质标志

1、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7号)等有关法规最新规定,该人身保险公司是否具备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资质,并已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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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金业务经营资质标志

1、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8号),该人身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商业养老金业务经营资质,并已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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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日期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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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