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
菜单

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跨境医疗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身险部函〔2020〕71 号

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跨境医疗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身险部函〔2020〕7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简称《纲要》提出的“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的工作要求,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鼓励和支持保险产品创新,现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跨境医疗保险产品简称“跨境医疗险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各人身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纲要》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保险业优势,针对两岸三地医疗体系和保障制度的差异,深入分析大湾区居民医疗保障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险产品,积极推动跨境医疗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

2.双向开放。细分三地消费者医疗保险需求,发挥粤港澳三地保险机构优势,通过保险业的共同开放提升大湾区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

3.服务客户。坚守产品创新为民服务初心,通过保险服务的便利化,促进大湾区人员交流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4.循序渐进。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湾区市场特点积极稳妥开展产品创新。支持政策障碍小的产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和区域先行先试。

二、产品要求

保险公司开发的跨境医疗险产品应当依法合规,除满足法律要求及有关产品监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产品名称。应当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和“医疗保险”字样。

保障区域。治疗行为发生地应当主要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其中,内地保障区域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以及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主要城市;境外保障区域限于香港、澳门。

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责任范围,不得包含疾病责任,不得带有返还保费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销售区域。主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销售,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严禁跨境销售。

费率厘定。主要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医疗健康和商业保险经验数据定价,保额上限可适度提高与港澳接轨,充分体现产品费率的地域特色。

服务要求。在保障区域内,为客户境外治疗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

三、监管安排

中国银保监会遵循依法监管、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鼓励产品创新的原则,授权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跨境医疗险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授权范围。中国银保监会授权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跨境医疗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产品审批或者备案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产品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发销售跨境医疗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按照拟销售区域,将保险产品相关材料报送广东银保监局或者深圳银保监局审批或者备案。

日常监管。广东银保监局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对其监管辖区内销售的跨境医疗险产品进行日常监管,包括销售行为管理、销售情况监测分析、投诉纠纷处理,以及与其他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等。

四、其他事项

各人身险公司可以通过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为赴港澳地区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也可以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赴内地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垫付业务。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和销售监管要求,严禁跨区域销售跨境医疗险,严禁对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夸大及不实宣传。对于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销售区域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0年4月13日

 

分享文章
最近修改: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