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保监会要求村镇银行不得跨区域经营,那设立在城区的村镇银行的经营区域是注册地所在区还是除县域内的市区都可以?
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第六部分第二款规定,村镇银行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县(市、旗、区)依法经营。
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规定: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材料。 请问这个“自然人股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的直接股东吗?还是说需要向上穿透,看有没有自然人股东呢?如果穿透的话,需要穿透到几级呢?
答:此处“自然人股东”指保险中介机构的直接股东。
问:请问商业保理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答:目前银保监会未将商业保理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答复时间2020年)。
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根据以上规定,农商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是否取得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之一即可,而不是必须取得审计专业资格。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答: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称之一即可。
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请问:此处的“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应该怎么理解?意思是这个账户只能用来放保费吗?代收保险费账户和手续费账户可以是同一个吗?
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开立的独立代收保险费账户只能用来代收保险费,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问: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资本工具合格标准》,“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请问“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是否包括对发行银行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例如发行人的股东?
答:《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和“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中均规定“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这里提及的关联方是指受发行银行控制的或发行银行可以施加重要影响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符合条件的银行股东可以购买该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提高银行不同层级的资本充足水平,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问:请问银保监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有何规定?
答:《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第五条:五、公司治理完善到位。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相关政策要求,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及经营区域,可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应在章程中细化明确其职责、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应职责明晰、履职到位,有条件的公司可引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要符合任职条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股东的、完善的财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问:保险代理公司如吸纳新股东,银保监会对股东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资质要求?
答:保险代理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等规定的要求。同时,股东出资还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等文件的要求。
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机构在自营平台上销售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规范,适用于保险机构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的销售行为么?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第四条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因此保险机构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不得开展销售行为,可以在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
问:保险代理公司能代收保费吗 代收保费的账户是否需要备案
答: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收保费,代收保费账户不需要备案。
问:因2020年9月份调高交强险赔偿限额,则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未及时赔付,导致第三者在新赔偿限额实施时仍未得到赔偿,请问届时赔偿款应按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计算,还是按原赔偿限额计算?
答: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告通知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公告对所咨询的问题有明确表述,具体建议您查阅公告内容。
问:想咨询国家监管有关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
答: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监管要求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您可在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政务信息-政策法规栏目查询相关规定。
问: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将公司日常经营中积累的美元存款,按照规定的形式,存放于合资格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
答: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将外币存款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问:请问金融监管处罚信息应该怎么查询呢?
答:目前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在银保监会官网主动公开,您可以在行政处罚专栏进行查询。
问:请问典当公司可以操作采矿权抵押业务吗?
答:不可以。采矿权抵押不在《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的典当行经营范围内。
问:保险公估备案是不是必须要公司名字里面带“公估”字样? 保险代理机构,经营范围里面有“保险公估”,是否可以进行保险公估备案,然后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答: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问:我想咨询一下,是否有类似具备网销资质的保险代理公司的公示?或者说知道某保险代理公司名字,如何查询其是否具有网销资质?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满足的条件。保险机构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存在网销资质。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问:关于银行压力测试指引中的“对基于历史数据的计量模型进行补充,识别和管理“尾部”风险,对模型假设进行评估。 这里的补充指什么,尾部指什么,模型假设指什么。
答:尾部风险指的是发生概率较小但造成损失较大的极端风险,银行基于历史数据和统计关系建立的计量模型可能很难有效识别、反映尾部风险。压力测试主要用以测算极端事件和情景对金融风险的影响,可以弥补这些模型存在的不足,形成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也可以用以评估、修正模型的参数、假设等,以更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 例如,银行机构经常基于历史数据发生概率构建风险价值(VaR)度量市场风险,但是该模型可能低估从未发生的尾部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用压力测试方法可以对VaR模型进行补充和修正。一方面,可以用压力测试测算尾部事件发生时市场风险的变化和相关损失,弥补VaR模型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用压力测试修正VaR模型中的概率分布函数形态假设,提高对尾部风险的关注度,以改善VaR模型测算市场风险的有效性。
问:请问,保险公司变更营业场所,获得监管批复后,还需要登报公告吗?
答:保险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导致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银保监会缴回原证、领取新许可证,并就换领许可证事宜登报公告。
问:请问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立银保监会,成立前在用的金融许可证是否必须办理更换成颁发机构为银保监会的证件,仍是银监会颁发的是否自动失效不具备法律效用?
答:银保监会成立后,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原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继续有效。若存在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等换证事由,应依法依规向银保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证。
问:请问保险经纪机构对股东有什么要求?
答:保险经纪机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问:为何我在你们网站上在线服务-金融许可证查询没有查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但是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查到了该公司的信息。那说明这家公司是否有融资租赁牌照呢?
答:由银保监会监管、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在我会官网在线服务-金融许可证查询其相关信息。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由我会负责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监管,涉及监管有关问题建议您向公司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咨询。
问:2009年10月9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条款要求 “要适度集中和上收保险营销人员招聘权限,禁止授权现职保险营销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请问:现职保险营销人员是否可以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授权下,进行非单独的、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的招聘工作。
答:2020年5月12日,银保监会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严格招录管理,严格招录条件、标准和流程,严格招录过程管控。保险公司的招录行为符合上述41号文以及您咨询的《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监管规定即可。
问:我们的客户是一家保险公司,拟用保险资金投资一个债权计划,这个债权计划主要投资的是一家公司的标准厂房、仓库。我想咨询下,这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范围,亦或是符合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范围内。如果符合,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由相关的机构自由裁定。
答: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投资计划及其受托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对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涉及的投资机构、基础资产或投资的不动产等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年第2号)规定,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问: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部门能否为消防救援官兵购买? 2.消防部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能购买商业保险? 3.许多保险公司不接单,回复:不能购买这份保险。想了解是否能购买这类保险及符不符合国家要求(对于消防员属于高危职业,如果发生意外,一般都是有国家进行赔付的)。
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的一种商业保险。 因为职业等级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伤残的风险大小,保险公司在设计意外险产品时,通常将职业等级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说,将职业等级划分为六类,其中五类、六类为高危职业,所以,您提到的“消防官兵”一般属于职业等级中的五类或六类。 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意外险时,一般会实施差异化的销售策略,所以,在某些渠道销售的意外险产品或某类产品组合,投保人群可能不涵盖高危职业群体,但也有些意外险产品并无职业类别限制,即消防官兵群体也可以购买。
问:请问,商业保理机构能否以保理名义向企业从事放贷业务?是否属于违反规定?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商业保理企业可受让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并向转让方提供保理融资等服务,但不得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问:汽车金融公司是否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增加业务范围买入货币市场基金作为日常自有运营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答: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业务,汽车金融公司目前不可以申请开展此类业务。
问:保险经纪公司从北京迁入上海,应当先办理工商变更还是应当先向银保监报告,若需要报告,则应向迁出地还是迁入地报告?保险经纪公司想要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应当先办理工商登记还是先向银保监报告,应向分公司设立地银保监报告还是总公司所在地银保监报告?
答:1.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应在办理工商变更后5日内,向迁入地银保监局报告。 2.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公司设立地银保监局。
问:信托公司向开发商发放融资款时,开发商不具备二级资质,但发放贷款后融资到期前,开发商取得了二级资质,信托公司是否存在违规。
答:按照《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要求,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等条件。
问: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不能聘用同一家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答: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不能聘用同一家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问:村镇银行为什么要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有没有依据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第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问:信托公司是否需要年检。如果需要年检申报,从哪里可以找到申报表格。
答:信托公司不需要年检。
问:是否可将信托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审核时是否可同时申请董事会秘书和高管任职资格?
答:信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须经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许可审批。
问: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不能单独买,能单独退吗?只保留主险。从合同看,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不能,又为何要分成主险和附加险?
答:保险产品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一般而言,主险产品可以单独购买,附加险必须随主险一同购买。您的相关退保权利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约定而定,建议您在购买前仔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
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在哪里查询。
答:保险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在公司网站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包含公司偿付能力信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设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专栏。您可前往保险公司网站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问: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的贷款利率请问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是多少?销售的消费贷中包含客户服务费,请问合法吗?
答:一、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我国金融机构(含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进行管理,相关规定建议您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咨询。 二、关于消费金融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且应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明示;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第九条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指引》指出,“市场风险限额可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应当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限额相互补充的合理限额体系”。 请问,“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是不是就是不同类型的限额,相当于“纵向划分”。而资金交易局、交易台和交易员就是不同层级的限额,相当于“横向划分”。每类型的限额都可横向划分,纵横相交成矩阵?这个理解对吗?
答:《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关于市场风险限额的要求主要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问题所述的“资金交易局、交易台和交易员”倾向于按内部管理层级分解限额,但这与《指引》所提出的“按地区、业务部门、资产组合...”等维度分解限额并不互斥。例如,不同交易台可能就是进行不同风险类别和金融工具的交易。因此,二者间也不一定存在严格的纵横向关系。银行可参照《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管理相适应的限额体系。
问: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二段第(一)“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这里的承兑费率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手续费吗?应该高还是应该低,商业银行落实到考核办法时,应该如何设定考核内容?
答:承兑费是银行办理承兑汇票时收取的费用,承兑费率是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之一,在设定考核内容时,应结合银行自身业务发展情况、业务计划和风险偏好等,并将票据业务相关经营效益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统筹考虑。
问:母亲2019年6月去世。父亲2014年6月去世。我是家中独女,唯一继承人。 近日收到短信,母亲名下银行卡中有一张卡,卡内有余额2万多元。现欲取现,但卡已丢掉。北京银行要求去公证处公正才可以挂失取现。想咨询类似这种情况是否只能公证处公正后才能取现,有没有其他方式?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银储字〔1980〕第18号)以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有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问:关于两参一控的要求,作为主要股东参股两家商业银行或控股1家商业银行,是否还能以非主要股东参股其他商业银行。
答: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的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2家商业银行或控股1家商业银行,同时可以以非主要股东参股其他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