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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2024012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过程中发挥保险力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各公司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科技保险产品、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二、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三、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各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科技保险业务数据。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各公司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存在错报、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财险司联系人:薛雨,010-66286575

系统问题咨询电话:010-6628655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

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内涵外延,展现科技保险业务全貌,持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及服务水平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高质量风险保障,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一、一般说明

报表名称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

统计内容:统计科技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科技保险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本统计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科技活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二是为科技活动主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

填报机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

业务统计范围:本统计表仅统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业务)以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未开展相关科技保险业务的公司,在表格相应单元格填写“0”。

报送层级:各保险公司需同时报送全国数据和省级区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数据。

报送频度和报送时间各保险公司按月进行统计报送,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截至上个月末的科技保险业务当年累计数据。

报送路径:通过“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科技保险业务模块报送。

数据单位万元、件

填报币种人民币

 

三、统计报表勾稽关系

[3]=[1]+[2]-[2.1.A]-[2.2.A]

[1]=[1.1]+[1.2]+[1.3]+[1.4]

[2]=[2.1]+[2.2]

[1.1]=[1.1.1]+[1.1.2]+[1.1.3]+[1.1.4]+[1.1.5]+[1.1.6]

[1.2]=[1.2.1]+[1.2.2]+[1.2.3]+[1.2.4]

[1.3]=[1.3.1]+[1.3.2]+[1.3.3]+[1.3.4]+[1.3.5]+[1.3.6]+[1.3.7]

[1.4]=[1.4.1]+[1.4.2]+[1.4.3]

[2.1]=[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

附件: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

附件: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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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