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过程中发挥保险力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各公司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科技保险产品、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二、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三、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各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科技保险业务数据。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各公司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存在错报、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财险司联系人:薛雨,010-66286575
系统问题咨询电话:010-6628655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
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内涵外延,展现科技保险业务全貌,持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及服务水平,为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高质量风险保障,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一、一般说明
报表名称: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
统计内容:统计科技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科技保险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本统计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科技活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二是为科技活动主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
填报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
业务统计范围:本统计表仅统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业务)以及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未开展相关科技保险业务的公司,在表格相应单元格填写“0”。
报送层级:各保险公司需同时报送全国数据和省级区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数据。
报送频度和报送时间:各保险公司按月进行统计报送,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截至上个月末的科技保险业务当年累计数据。
报送路径:通过“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科技保险业务模块报送。
数据单位:万元、件。
填报币种:人民币。
三、统计报表勾稽关系
[3]=[1]+[2]-[2.1.A]-[2.2.A]
[1]=[1.1]+[1.2]+[1.3]+[1.4]
[2]=[2.1]+[2.2]
[1.1]=[1.1.1]+[1.1.2]+[1.1.3]+[1.1.4]+[1.1.5]+[1.1.6]
[1.2]=[1.2.1]+[1.2.2]+[1.2.3]+[1.2.4]
[1.3]=[1.3.1]+[1.3.2]+[1.3.3]+[1.3.4]+[1.3.5]+[1.3.6]+[1.3.7]
[1.4]=[1.4.1]+[1.4.2]+[1.4.3]
[2.1]=[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
附件: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