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
菜单

保监发〔2012〕85号 关于印发《新增电话销售等统计指标》的通知

保监发〔2012〕85号

关于印发《新增电话销售等统计指标》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保险业务发展,满足保险监管需要,我会对现行保险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增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人身保险公司非保险合同交费、退保,责任保险产品,产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等统计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有统计制度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各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中国保监会

                                                                                                                                        2012年9月25日       

新增电话销售等统计指标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统计指标

1.人身保险公司非保险合同交费、退保统计指标

增加“保户投资款本年新增交费”、“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等16个统计指标,统计人身保险公司未确认为保险合同部分的本年度投保人交费增加金额、本年度因退保返还给投保人的金额。

2.电话、互联网销售统计指标

在现有保险业务直接销售渠道统计基础上,增加“原保险保费收入-公司直销-寿险-其中: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销售业务”、“签单保费-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直接业务-其中: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销售业务”等14个统计指标,统计保险公司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保险业务的情况。

3.责任保险产品统计指标

在财产保险公司现有责任保险统计基础上,增加“签单数量-责任保险-其中:校方责任保险”等36个统计指标,分别统计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等6个责任保险产品的业务情况。

4.次级可转换债券统计指标

增加“应付债券-其中: 次级可转换债券”统计指标,统计上市保险公司次级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情况。

5.代收代缴车船税统计指标

增加“本年代收车船税额”和“本年代缴车船税额”等2个统计指标,统计财产保险公司本年度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

6.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统计指标

按照现有产险销售渠道统计,增加“产险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统计)”等7个统计指标,统计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中介业务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

7.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统计指标

增加“客户数量-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其他”和“管理资产规模-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其他”2个统计指标,统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情况;新增受托保险资金来源等于运用的校验关系。

上述具体统计指标明细、定义、校验关系详见附件2《新增电话销售等统计指标及定义、校验关系》。

(二)调整统计指标报送频度

将“未决赔款-农业保险”、“未决赔款-农业保险-养殖险”、“未决赔款-农业保险-种植险”等3个业务统计指标的报送频度由季度报送调整为月度报送。

(三)修改统计指标名称

将“签单保费-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直接业务-其中:网络销售业务”(61080245)改为“签单保费-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直接业务-其中:互联网销售业务”。

(四)修订监管报表取值关系

1.新增部分人身保险公司四分类业务监管报表

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要求,在现有保险统计制度基础上设计、新增《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四分类)》和《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四分类)》2张监管报表,反映人身保险业务四分类统计情况。具体监管报表格式及取值关系详见附件3《新增部分人身保险公司四分类统计监管报表》。

2.调整部分监管报表取值关系

调整《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统计表(单一公司)》3张监管报表部分报表项目的取值关系。具体调整详见附件4《调整部分监管报表取值关系》。

三、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13年2月首次报送2013年1月月报起,按照此次新增的统计指标要求向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四、测试要求

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28日,各公司按照此次修订的统计指标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进行对接测试。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http://10.254.1.1:7003/circweb/。

五、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按照此次保险统计指标修订要求,协调内部各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确保保险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其他说明

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保险统计规定执行。

请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下载本通知电子版。

附件1 关于新增电话销售等统计指标的说明

一、人身保险公司非保险合同交费、退保统计指标的说明

2010年人身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后,需按规定进行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在现行保险统计制度中,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业务集中在“保户储金及投资款”(a26110001,负债类)和“独立账户负债”(a26210001,负债类)统计指标项下统计。

为较全面掌握未确认为保险合同业务的情况,增加“保户投资款本年新增交费”、“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等统计类指标,反映未确定为保险合同中,本年度投保人缴费增加金额以及因退保返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其中,“保户投资款本年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按险种(寿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统计。

人身保险公司应按上述具体统计指标定义、口径上报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二、三级)的相关业务统计数据。

二、电话、互联网销售业务统计指标的说明

为掌握电话、互联网销售保险业务情况,增加“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销售业务”等统计类指标,反映保险公司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保险的业务情况。

在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a60320001,损益类)统计指标直接渠道项下,按险种(寿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分别增加“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销售业务”其中项。

在财产保险公司“签单保费-机动车辆保险”(61080051,统计类)统计指标项下,参照交强险按险种(车损险、车损险附加险、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附加险)分别增加直接业务的“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销售业务”其中项。

各保险公司应遵循相关监管规定,加强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等管理,规范电话、互联网销售业务,按照上述具体统计指标定义、口径上报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二、三级)的相关业务统计数据。“电话销售业务”、“互联网销售业务”统计指标应按承保机构统计。

三、责任保险产品统计指标的说明

为进一步掌握责任保险业务情况,针对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等6个责任保险产品,分别在签单数量(61030005,统计类)、保单保费(61050001,统计类)、批增保费(61060003,统计类)、批减保费(61070001,统计类)、签单保费(61080021,统计类)、保险金额(61090005,统计类)等统计指标项下增设按产品统计的明细统计指标。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上报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二、三级)的责任保险产品统计数据。

四、次级可转换债券统计指标的说明

2012年,我会印发了《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45号),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可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为掌握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情况,增加“应付债券-其中:次级可转换债券”负债类统计指标。

五、代收代缴车船税统计指标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为反映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增加“本年代收车船税额”和“本年代缴车船税额”2个统计类统计指标,分别反映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本年度向投保人累计代收和向税务机关累计代缴的车船税金额。

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按具体统计指标定义、口径上报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二、三级)的本年代收、代缴车船税统计数据。

六、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统计指标的说明

为进一步适应保险中介监管工作需要,掌握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情况,按照现有产险销售渠道统计,增加“产险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统计)”等7个统计指标,统计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中介业务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新增的统计指标定义、口径上报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二、三级)的相关统计数据。

七、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统计指标的说明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实施情况,增加“客户数量-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其他”和“管理资产规模-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其他”2个“资产类”统计指标,统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情况。

八、调整农业保险未决赔款统计指标报送频度的说明

由于农业保险的未决赔款统计中,关于种植险和养殖险按具体作物和牲畜类别的明细指标均为月度报送数据,因此将其上级指标“未决赔款-农业保险”(61020027,统计类)、“未决赔款-农业保险-养殖险”(61020028,统计类)、“未决赔款-农业保险-种植险”(61020029,统计类)等三个统计指标的报送频度由季度报送调整为月度报送。

九、修改统计指标名称的说明

为了统一财产保险公司互联网销售指标名称,将“签单保费-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直接业务-其中:网络销售业务”(61080245)改为“签单保费-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直接业务-其中:互联网销售业务”。

十、新增人身保险公司四分类统计监管报表的说明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人身保险产品分类调整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四分类”)。在现行保险统计制度中,人身保险产品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三分类”)统计。其中,年金保险在人寿保险分类下统计。

为配合《办法》的实施,统计人身保险产品“四分类”下各险种的业务情况,参照“三分类”下《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和《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等监管报表的样式,调整部分取值关系后,新增《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四分类)》和《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四分类》两张“四分类”监管报表。

“四分类”的年金保险统计为现“三分类”人寿保险统计中普通寿险、分红寿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项下年金保险统计之和;“四分类”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统计与现有统计一致;“四分类”的人寿保险统计为现“三分类”人寿保险扣除年金保险的统计。

十一、调整部分监管报表取值关系的说明

调整下列监管报表取值关系:1.《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中团体年金保险退保金项的原取值关系“a65310015+a65310028+a65310040+a65310049”调整为“a65310015+a65310031+a65310040+a65310049”。2.《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中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业务的原保险保费收入项的原取值关系“a60320175”调整为“a60320175+a60321678”。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统计表(单一公司)》增加“受托管理非保险资金-其他”项。

保监发85号附件2.xlsx

保监发85号附件3.xls

保监发85号附件4.xlsx

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指标20120925修订-保监发[2012]85号(新增电话销售等统计指标).xls

分享文章
最近修改: 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