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01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法人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治理,夯实公司治理基础,有效推进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治理体系
(一)强化数据治理理念。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整体要求,建立健全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治理体系,严格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规定,加强数据治理文化建设,承担数据治理主体责任。
(二)完善数据治理组织架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组织架构基础上,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对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的职责分工,指定数据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和兼职岗位,保障人力和财务资源配置。
(三)健全数据管理制度。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完善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治理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系统保障、监督检查、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
二、强化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管理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或功能模块,实现数据统筹集中管理。股权和关联交易系统或功能模块应当具备统计汇总等基础功能,且数据标准与相关监管信息系统标准保持一致。大中型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优化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或功能模块,逐步完善分析预警功能,并加强同相关业务系统和人事系统的联动结合,不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使用省联社核心业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托管在主发起行的,可由省联社或主发起行建立完善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或功能模块。
(五)全面准确采集数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并形成数据采集长效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拓展数据采集方式,有效运用公开信息、第三方数据等渠道,及时掌握、核验股东和关联方信息,加强穿透识别。
(六)落实股东和关联方信息报送义务。银行保险机构要畅通股东和关联方数据报送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提示督促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股东和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股权和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要求,及时、主动向银行保险机构报送自身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和变化情况,积极配合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信息核对。
(七)严格数据质量控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源头管理,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质量抽查,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确保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于股东和关联方提供的数据信息,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审查核验。
(八)强化数据质量考核问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质量的问责和激励标准,强化责任落实,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对于股东和关联方错报、瞒报关键数据信息,拒不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问责制度,限制股东相关权利,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在主要股东评估和大股东评估工作中如实反映。
(九)深化数据分析应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深化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有效识别关联交易风险,加强集中度管理,持续提升股权穿透能力,防范隐形股东、违规代持和空壳公司,通过构建股权和关联交易全景视图,客观、清晰、真实地反映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三、严格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报送要求
(十)及时准确报送监管数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规定,按要求通过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详见附件),严格执行数据填报规范和标准口径,形成高效、稳定的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机制。对于主要股东评估、关联交易季报等需要定期报送的数据信息,银行保险机构要做好规划,提前准备,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对于股权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需要及时报送的数据信息,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效率,规范程序,确保数据不瞒报、漏报、迟报。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报送前,银行保险机构要进行多渠道、多人、多层级的复核校验,杜绝数据报送操作偏差。对于处于风险处置、机构合并、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形的银行保险机构,经其监管部门同意,可免于报送相关数据。
(十一)定期更新维护数据。银行保险机构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系统中已报送数据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整改,确保存量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整改,如机构发生更名、合并、注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系统管理部门报告,做好权限配置和数据迁移工作。
(十二)保障监管系统资源配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部门协作,保障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归口管理部门对监管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至少每两周核验一次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接收落实监管要求,对于报送错误或被监管退回的数据信息,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送。
四、加大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监管力度
(十三)强化数据监督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提高重视程度,加强资源保障,严格落实监管规定。
(十四)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各级监管部门要合理配置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和要求,定期审阅银行保险机构报送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入库。
(十五)加强数据检查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的定期抽查督导,重点关注股权穿透、关联方档案和重大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将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质量纳入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并作为日常非现场监管参考依据。
(十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对存在数据质量问题或填报不及时的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其立即反思整改,加强内部问责;对于问题严重、屡错不纠、整改不力的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管约谈、责令整改、下调相关监管评级/评估结果、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未按规定如实说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依法采取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
(十七)提升数据应用分析能力。各级监管部门要不断提高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的应用分析能力,充分运用监管系统和大数据辅助开展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分析和研判风险态势,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及时开展风险提示,将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对于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应录尽录原则,及时、完整、准确录入股权监管信息系统,提高检索使用效率,完善股东中长期分类惩戒机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11月1日
附件: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系统填报要求汇总
一、股权模块信息填报要求汇总
1.填报机构:银行机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直销银行、贷款公司)、保险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其他非银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营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2.首次报送信息
序号 |
信息类型 |
信息主要内容 |
填报时限 |
1 |
机构基本信息 |
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机构类别、所有制性质等信息。 |
·银行机构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信息报送。 |
2 |
股东基本信息 |
股东类型、所有制性质、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注册资本、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分类、参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数量、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数量、投资银行保险机构情况等信息。 |
|
3 |
机构股权结构表 |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权质押比例、股权冻结比例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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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股东穿透信息 |
股东的逐级穿透信息。 |
3.定期报送信息
序号 |
信息类型 |
信息主要内容 |
填报时限 |
1 |
股东基本信息 |
股东类型、所有制性质、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注册资本、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分类、参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数量、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数量、投资银行保险机构情况等信息。 |
每年至少更新维护一次。 |
2 |
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情况 |
主要股东(大股东)名称、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执行公司章程情况、履行承诺情况、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情况、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等。 |
次年5月30前。 |
4.及时报送信息
序号 |
信息类型 |
信息主要内容 |
填报时限 |
1 |
银行保险机构基本信息 |
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机构类别、所有制性质等信息。 |
自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 |
2 |
股东基本信息 |
股东类型、所有制性质、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注册资本、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分类、参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数量、控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数量、投资银行保险机构情况等信息。 |
银行保险机构自知悉股东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 |
新增股东基本信息 |
股东类型、所有制性质、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注册资本、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分类、参股商业银行数量、控股商业银行数量、投资银行保险机构情况等信息。 |
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 |
4 |
新增主要股东穿透信息 |
新增主要股东的逐级穿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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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股权转让情况 |
股权转让双方名称,股权转让价格、数量、转让时间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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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
认购股份的股东名称、价格、数量,增资后持股比例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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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增主要股东穿透信息 |
新增主要股东的逐级穿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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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股权质押(解质押)信息 |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质押(解质押)股权数量、质押目的等信息。 |
银行保险机构自知悉股权质押(解质押)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9 |
股权冻结(解除冻结)变动信息 |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冻结(解除冻结)股权数量等信息。 |
银行保险机构自知悉股权冻结(解除冻结)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二、关联交易模块信息填报要求汇总
1.填报机构:银行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其他非银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2.首次报送信息
序号 |
信息类型 |
信息主要内容 |
填报时限 |
1 |
机构基础数据 |
资本净额。 |
·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于2020年11月15日前。 |
保险机构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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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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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银机构资本净额等基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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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联方档案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关联方基础信息,包括名称、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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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关联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证件号码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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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图谱。 |
3.定期报送信息
序号 |
报送信息类型 |
信息主要内容 |
填报时限 |
1 |
机构基础数据 |
银行机构资本净额。 |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 |
保险机构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等。 |
按年度报送上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次年第一季度及季后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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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 |
||
其他非银机构资本净额等基础数据。 |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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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联交易季报 |
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信息包括交易类型、关联方名称、业务类型、交易价格、定价政策等。 |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 |
机构与报送范围内全部单一关联方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各类关联交易余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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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报送范围内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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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按年更新,或根据内部管理制度更新情况适时更新。 |
4.及时报送信息
序号 |
报送信息类型 |
信息主要内容 |
填报时限 |
1 |
关联方档案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关联方基础信息,包括名称、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等信息。 |
按照监管规定获悉相关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 |
自然人关联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证件号码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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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图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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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笔关联交易 |
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 |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
易,具体信息包括交易类型、关联方名称、业务类型、交易价格、定价政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