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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单扩展信息表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个人保单扩展信息表

表中文名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说明

银保信问答补充

个人保单扩展信息表

流水号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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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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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名称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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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号

1、该保单承保机构(最细粒度)所对应的内部机构号。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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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1、与内部机构号相匹配的内部机构规范全称。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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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团个性质

1、按个人、集体等特征划分的保单分类。
2、枚举值:团体;个人;团个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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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单号

1、团体保单合同号,非团单填报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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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单号

1、个人保单合同号或团体保单分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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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单标志

1、是否卡单式保单,如意外保险卡。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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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单标志

1、是否为家庭单。由保险公司结合多个被保险人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自行判断。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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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标志

1、是否为中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判别标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情况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执行。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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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标志

1、是否为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判别标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情况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执行。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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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互联网平台类型

1、当“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具体平台类型。
2、枚举值: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互联网用户公众号;互联网平台小程序;电商平台门店;嵌入非保险机构APP中的H5页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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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溯标志

1、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各级监管机构的实际要求,该保单的销售行为是否需要实施可回溯管理。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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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件性质

1、本规范所称自保件,暂指由销售人员销售,销售人员本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2、枚举值: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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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件性质

1、本规范所称互保件,暂指由销售人员销售,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同一保险机构同一省级机构范围内另一名销售人员的保险合同。此处所称同一省级机构范围指人身保险公司同一省级区划内的所有内部机构。
2、枚举值: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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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医保个人账户购买标志

1、若该保单使用过社保/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则报送“1”。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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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保标志

1、是否为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保单。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认定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等最新要求执行。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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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单标志

1、是否绿色保单。绿色保单的认定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办法〔2022〕103号)等最新要求执行。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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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保单标志

1、是否新市民保单。新市民及新市民保单的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等最新要求执行。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报送数据的范围口径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相关统计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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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业务保单标志

1、该保单是否为个人养老金业务保单。个人养老金业务参照《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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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保单标志

1、截至采集日期,本保单的被保险人是否为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老年人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对于存在多个被保人的个人保单,当一个被保人为老年人时,该数据项报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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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保单标志

1、是否睡眠保单。若《个人保单表》中的保单存在以下情形,应认定为“睡眠保单”,不论人身保险公司是否已对相关保险客户进行“有效提醒”:
1)赔偿保险金未领取的保单:至本报送期末理赔案件已结案,自结案日开始一年以上仍然未实付的人身保险保单。
2)满期给付保险金未领取的保单:至本报送期末已产生待领取满期金,客户应领未领满期给付保险金大于零并已满一年的人身保险保单。
3)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的保单:至本报送期末保险合同效力已中止或终止,客户尚未领取的现金价值大于零并已满一年的人身保险保单。
睡眠保单的认定应以《个人保单表》为范围,并以各报送期末为截止时点,不断向前滚动更新,而非止步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人身保险“睡眠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3〕21号)中所规定的截止时点(即2023年6月30日)。
例如,某保单在2025年6月30日尚不满足睡眠保单认定标准,但至2025年7月31日,与该保单相关的赔偿保险金、满期给付金或现金价值的未领取时间已满一年,则在2025年7月31日,应将该保单认定为睡眠保单。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与《中国银保信关于建立“睡眠保单”常态化查询服务工作机制的通知》(银保信函【2024】176号)要求的口径保持一致。
2、保单后面支付或领取后,本数据项应更新报送为0。
3、对于睡眠保单转为非睡眠保单后,“睡眠保单标志”可更新为“0”,“睡眠保单类型”“睡眠保单最近一次有效提醒日期”“睡眠保单处理完成日期”等3个数据项,则建议在转为非睡眠保单的当期报送一条完整信息,次月可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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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保单类型

1、该保单成为睡眠保单的原因。涉及多个,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
“睡眠保单标志”为“1”时,必填。
2、枚举值:赔偿保险金未领取的保单;满期给付保险金未领取的保单;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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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保单最近一次有效提醒日期

1、最近一次对该睡眠保单客户进行有效提醒的日期。“有效提醒”的认定标准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人身保险“睡眠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3〕21号)等最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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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保单处理完成日期

1、完成该睡眠保单清理工作的具体日期。填报客户完成有关赔偿保险金、满期给付保险金及现金价值领取的日期。

1、未完成清理之前,“睡眠保单处理完成日期”可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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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标志

1、是否为机构间合作项目内的保单。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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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编号

1、当“机构间合作项目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对应项目的编号。关联项: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合作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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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机构所在省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省,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当该机构在中国大陆及其港澳台地区注册时,填报具体省级行政区划的信息;当该机构在其他境外地区注册时,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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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地市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市,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1)如涉及历史地址信息,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业务代码映射后报送。
2)当省级行政区划为直辖市(如北京市)时,本级行政区划填报直辖市的名称。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如河南省济源市、海南省定安县,本级行政区划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4)对于港澳台地区,本级行政区划暂时填报“不适用”。
5)对于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境外地区,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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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区县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区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1)如涉及历史地址信息,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业务代码映射后报送。
2)对于未下设区县的市,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本级行政区划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3)对于港澳台地区,本级行政区划暂时填报“不适用”。
4)对于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境外地区,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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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日期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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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