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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投资持仓表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自主投资持仓表

表中文名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说明

银保信问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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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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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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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名称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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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代码

1、机构投资账户代码,应具有唯一性。关联数据项:投资账户信息表-投资账户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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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名称

1、机构投资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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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代码

1、机构自定义的资产代码,应在机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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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1、优先填写确权登记等有关机构登记的资产名称,若无填写合同上的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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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标志

1、当“资产代码”所对应的资产为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应穿透至基础资产进行比例监管的金融产品时,该标志报送“1”。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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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代码

1、当“基础资产标志”为“1”时,填报机构自定义的基础资产代码,应在机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当“基础资产标志”为“0”时,填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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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名称

1、当“基础资产标志”为“1”时,填报该基础资产的名称。优先填写确权登记等有关机构登记的资产名称;若无,填写机构自定义的资产名称。当“基础资产标志”为“0”时,填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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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1、确权登记等有关机构配发或备案的代码。如有,必填;若无,填报“无”。当“基础资产标志”为“1”时,应填报相关基础资产的产品代码。注:当本表中的“基础资产标志”为“1”时,“产品代码”及其下所有数据项均应以基础资产的粒度填报,以下不再逐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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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发放机构名称

1、该资产“产品代码”发放机构的规范全称,应与相关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保持一致。若无,填报“无”。

1、报送配发相关产品代码的机构名称,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2、对于在多个机构均有登记的资产,产品代码择一报送即可,并报送对应“产品代码发放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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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型

1、填报该资产所属资产类型的中文名称。
2、参照《业务代码表》“资产类型代码”,编号CD000060。

1、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填报“其他金融债券”。
2、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二条,同时考虑到汇金债通常与铁道债一同,单独归类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建议汇金债暂时报送“其他债券”。
3、其他公司债主要包括非可交、可转的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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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大类

1、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有关要求,填报该资产所对应的比例监管资产大类。同时,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有关规定,该资产应同时纳入多类资产实施比例监管,则应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多个资产大类。
2、枚举值: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未纳入五大类资产比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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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产到期日

1、填报该资产的原始到期日。填报说明如下:(1)如该资产无明确约定的到期日,填写默认值99990101;(2)对于部分存在选择权的金融产品,行权前暂时填报不行使相关权利时的原始到期日,行权后若到期日发生变化,对应更新该日期;(3)该日期不随本表中的“展期日期”更新。

1、对于基金项目期限延长的情况,若不属于违约展期应更新该日期,若属于违约展期,则此日期无需调整,而应在“展期日期”中报送相关信息。
2、对于含权资产,其原始资产到期日的填报口径已在数据项说明中列示,即使某资产同时存在多种行权方式,也建议行权前暂时填报不行使相关权利时的原始到期日,待行权后到期日发生变化,再对应更新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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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币种

1、持有该资产所使用的币种。如涉及多个,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
2、参照《业务代码表》“币种代码”,编号CD000009。

1、对于虽以人民币结算,但最终的投资标的为港股的交易,因港股以港币报价,故建议持仓币种按照港币报送。
2、对于沪港通、港股通相关基金产品,若以人民币持有相关基金份额,可报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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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标志

1、该资产是否为永续债的判别标识。永续债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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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标志

1、是否涉及境外投资。境外投资参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认定。根据上述规定,涉及港股的投资(含港股通)按境外投资认定。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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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发行产品标志

1、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 2014 〕 13 号)“三、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中与“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等有关规定,确认该资产是否涉及分期发行。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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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发行产品统一识别号

1、当“分期发行产品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人身保险公司用于识别同一分期发行产品的唯一标识号。如截至采集日期,人身保险公司仅投资分期发行产品中的某一期产品,填报“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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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方法

1、资产价值估值所使用的方法。
2、枚举值: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不适用。

1、报送投资决策阶段所使用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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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方法

1、适用的会计准则。
2、枚举值: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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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类

1、该资产所属会计分类。
2、枚举值: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贷款及应收款;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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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1、初始购置成本、历史(净价)成本或摊余(净价)成本。

1、无论“持仓币种”报送何值,本表中的金额均按人民币填报。
2、按照账面原值的口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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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余额

1、账面余额的计量口径以有关会计准则规定为准。若金额涉及到外币,由机构自行转换成人民币进行填报。

1、无需包含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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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

1、按持有该资产所对应的“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填列。贷方余额列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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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1、账面价值的计量口径以有关会计准则规定为准。若金额涉及到外币,自行转换成人民币进行填报。

1、“应收利息”若为单独科目,且为本表中单列的数据项,故此处不包含应收利息的金额;“应计利息”若不为单独科目,仅为相关投资资产的二级科目,则建议在账面价值中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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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账户净资产比重

1、该资产账面价值占所属投资账户净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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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

1、按持有该资产所对应的“应收利息”科目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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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股利

1、按持有该资产所对应的“应收股利”科目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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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1、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仅当该资产不适用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可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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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

1、指持有该资产所对应“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期末余额。仅当该资产不适用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可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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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指持有该资产所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当年累计发生额。贷方金额列正值。仅当该资产不适用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可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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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收益

1、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或其他该投资标的所适用准则确认的已实现收益。其中,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准则,已实现收益包括各项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价差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和相关交易费用等当年累计发生额,不包括减值准备。

1、以相关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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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益

1、填写除“已实现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外的资金运用收益当年累计发生额,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净收益(租金减去成本)、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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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当期公允价值变动

1、指持有该资产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当年累计发生额,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当期累计发生额、自用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的贷方差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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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

1、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或其他该投资标的所适用的会计准则计量。指持有该资产对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当年累计发生额。借方金额列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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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外部信用评级

1、填写该资产最新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当存在多个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时,应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等5项问题解答的通知》(保监发〔2013〕24号)要求,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境内投资产品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投资产品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
(二)同一投资产品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
(三)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
当该投资产品无需或不适用信用评级时,可参照相关业务代码,填报“无评级”。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信用评级等级代码”,编号CD000039。

1、对于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若监管部门对于股权类投资无强制进行信用评级的管理要求,此处可根据业务实际按“无评级”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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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名称

1、当“资产外部信用评级”非“无评级”时,必填。填写出具“资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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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外部信用评级日期

1、当“资产外部信用评级”非“无评级”时,必填。填报资产外部信用评级报告的落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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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外部信用评级

1、填写该资产对应发行主体的最新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当存在多个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时,应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等5项问题解答的通知》(保监发〔2013〕24号)要求,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境内投资产品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投资产品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
(二)同一投资产品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
(三)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
当该投资产品无需或不适用信用评级时,可参照相关业务代码,填报“无评级”。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信用评级等级代码”,编号CD0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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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名称

1、当“主体外部信用评级”非“无评级”时,必填。填写出具“主体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全称。当一份信用评级报告同时包含投资产品和相关主体的信用评级时,此处可与“资产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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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外部信用评级日期

1、当“主体外部信用评级”非“无评级”时,必填。填报主体外部信用评级报告的落款日期。当一份信用评级报告同时包含投资产品和相关主体的信用评级时,此处可与“资产外部信用评级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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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类

1、截至采集日期,该资产最近一次五级分类的结果。具体分类标准与要求参照有关部门印发的最新规定执行。
其中,“待分类”指应进行五级分类的资产,因尚未履行首次分类程序,暂无分类结果的情况;“不适用”指相关资产无需进行五级分类。
2、枚举值: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待分类;不适用。

1、对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若当前监管部门未要求保险公司对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进行五级分类,建议统一报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五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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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类时间

1、截至采集日期,该资产最近一次五级分类的时间。当“五级分类”非“待分类”与“不适用”时,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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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标志

1、该资产投资期内是否存在逾期未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情况。无逾期情况或不适用,报送“0”。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对于私募基金是否逾期的,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八)条【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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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日期

1、当“逾期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最近一次逾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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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标志

1、该资产投资期内是否存在展期安排。不存在展期安排或不适用,报送“0”。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对于私募基金是否展期的,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八)条【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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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日期

1、当“展期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最近一次展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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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次数

1、当“展期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截至采集日期,该资产的累计展期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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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期间

1、该资产财务数据的统计截止时点。结合“时间周期”可区分月度数据与年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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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周期

1、该资产财务数据的统计区间。“04”代表月度数据,“01”代表年审数据。
示例:假设2025年4月完成2024年审计调整,则2025年5月对于部分资产,应报送两条数据。其中,一条数据的“会计期间”填报“202412”,“时间周期”填报“01”,代表该资产2024年的年度审定数据;另一条数据的“会计期间”填报“202504”,“时间周期”填报“04”,代表2025年4月该投资账户的月度数据。
2、参照《业务代码表》“时间周期代码”,编号CD000047。

1、即使年度审计无任何调整,也建议单独报送一套年审数据;即使仅部分投资标的的信息发生调整,也建议同步报送未调整标的的年审数据,从而确保年审数据信息完整(以便利监管应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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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日期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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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