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监管需要,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需按月向我会报送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规定》)前的各项会计类统计数据信息(以下简称“人身险监管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二、报送内容
参照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口径为执行《规定》前的各项会计类统计数据信息。具体统计指标的设置及口径参照《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27号)的规定。
三、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人身险监管数据系统,向我会报送各项人身险监管数据。报送地址为http://10.254.1.1:7004/circweb/.
四、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五、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10年12月月报起,于每月10日或12日前向我会人身险监管数据系统报送月度或季度、半年、年度人身险监
管数据。
六、其他要求
(一)各公司报送人身险监管数据时,不设指标间校验关系。相关报表取值关系沿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27号)等规定,不做调整。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人身险监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未经批准,不得迟报数据。
请各公司在人身险监管数据系统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下载本通知电子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20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