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再保合同信息表
表中文名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项说明 |
银保信问答补充 |
再保合同信息表 |
流水号 |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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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保险机构代码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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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保险机构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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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再保险合同号码 |
1、再保险合同或者附约号码。当该合同为主合同时填写合同号码,当该合同为附约合同时填写附约合同号码。 |
1、临时分保业务若未签订相关合同,不强制报送再保合同信息。 |
再保合同信息表 |
再保险合同名称 |
1、再保险合同或者附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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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合同分类 |
1、该再保合同是分入业务还是分出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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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合同附约类型 |
1、再保险合同或附约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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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再保险附约主合同号 |
1、当“合同附约类型”为“附约”时,必填。填报该附约合同的主合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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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合同状态 |
1、合同是否有效。其中,“有效”表示该合同仍可能与再保险人发生费用结算,由此可能存在已至合同生效止期,但合同仍有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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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巨灾再保合同标志 |
1、该再保险合同是否为巨灾再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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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临分合同标志 |
1、当该合同为临时分保专属合同时,填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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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合同签署日期 |
1、再保险合同上记录的签署日期。 |
1、填报双方均签署完毕的日期。 |
再保合同信息表 |
合同生效起期 |
1、再保险合同上记录的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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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合同生效止期 |
1、再保险合同上记录的终止日期。若合同长期有效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填报999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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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合同类型 |
1、再保险合同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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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再保险公司代码 |
1、当“合同分类”为“分出”时,填报再保险业务分入公司的代码。优先填报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分配的机构代码。若无,填报由人身保险公司参照本规范定义的编码规则编制的唯一标识号。编码规则为:“再保险合作机构”七个字的拼音首字母缩写+三位顺序号,如ZBXHZJG001、ZBXHZJG002等。应在机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当“合同分类”为“分入”时,填报本机构保险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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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再保险公司名称 |
1、与再保险公司代码相匹配的,再保险分入公司的名称,应填报机构工商登记或注册证件上的规范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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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原保险公司代码 |
1、当“合同分类”为“分出”时,填报本机构保险机构代码。当“合同分类”为“分入”时,填报再保险业务分出公司的代码。优先填报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分配的机构代码。若无,填报由人身保险公司参照本规范定义的编码规则编制的唯一标识号。编码规则为:“再保险合作机构”七个字的拼音首字母缩写+三位顺序号,如ZBXHZJG001、ZBXHZJG002等。应在机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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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原保险公司名称 |
1、填报与原保险公司代码相匹配的,再保险分出公司的名称,应填报机构工商登记或注册证件上的规范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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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再保险经纪人 |
1、当再保险合同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办理时,填报再保险经纪人的个人姓名或机构规范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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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合同信息表 |
采集日期 |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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