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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自查自评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统信函〔2020 〕168 号

银保监统信函[2020]168号
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自查自评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银行保险机构: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方案》(银保监办发[2020]45号)工作安排,银保监会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银行保险法人机构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和重点关注监管数据及其问题自查统计表。现下发给你们,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保险机构全面自评估

各机构应按照《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见附件1),对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状况和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评估。具体评估方法与标准见附件2。

二、银行保险机构重点自查

各机构在全面自评估的基础上,围绕本次专项治理需要重点关注的监管数据,对其报告期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的数据质量问题开展深入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填写《重点关注监管数据及其问题自查统计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三、报送和整改要求

(一)自评估报告报送内容。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是数据质量治理工作总体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对照评估模板5类要素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问题和原因分析;数据质量状况总体情况、评价结果、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三是下一步整改措施。
      《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和《重点关注监管数据及其问题自查统计表》应作为自评估报告附件,一并报告。

(二)自评估报告报送时间。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自评估报告报送截止时间延至9月30日;地方银行法人机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按照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要求报送。
其他报告仍按照《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有关报告事项的通知》(银保监统信函[2020]111号)要求报送。

(三)自查自评问题整改。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对自查自评发现的问题,应立查立改。对自查发现的监管数据错报漏报等问题,应如实向相应监管部门报告,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重报。

四、其他事项

       各银保监局要结合本通知和辖区工作实际,参照制定辖内银行法人机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和《重点关注监管数据及其问题自查统计表》,向辖区内银保监分局和银行保险机构另行下发通知。各银保监局在通知中应依据本通知附件3和附件4格式,明确各类重点关注监管数据本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以及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各银保监局《保险法人机构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总体情况报告》提交截止时间延至10月16日。
       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及电话:郝媛媛010-66278281、秦江航010-66278279。重点关注监管数据联系人及电话,见附件3和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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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