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第6号令)第三十三条,“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此条款中的“总经理”是仅指“总公司的总经理”,还是包括“总公司、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各级机构的“总经理”? 省分公司总经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平级调任时,是否需要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答:《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中的“总经理”指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不包括分支机构总经理。 分支机构总经理平级调动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问:银保监等七部委2018年出台融资担保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文件,其中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作出规定,此规定是否只适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进行管控。 原《融资担保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中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是否也得按照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计算,并以此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
答: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在不与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冲突的前提下,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责任余额可以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计算。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该发文中涉及定期上报《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统计表》,我想咨询一下表中所指公司客户总数,是指开业至今客户数量,无论这个客户在该统计区间内保单有没有效。还是指必须要在该统计区间内保单有效啊?
答:《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附表“服务覆盖人数”、“服务覆盖人数占比(%)”科目涉及的“客户总数”指的是在统计区间内有效保单对应的按身份证号去重后的客户数。 感谢您对银保监会工作的支持。
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银保监发〔2021〕24号“第三十一条 截至评价年度末,开业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我司是2020年8月开业。按照《会计法》会计年度是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么算2021年是我司首个会计年度,2022年是我司第二个会计年度,请问我司哪年被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答: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银保监发〔2021〕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截至评价年度末,开业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咨询中列举的情形,应于2023年被列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大投资事项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前款所称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请问,如果境外机构直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且满足投资金额的要求,是否构成重大投资事项。
答:本条款中的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的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对于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构成重大投资,需根据境外机构类型、对外投资业务性质以及投资目的等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定。
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作为....的审慎性条件。现咨询如何理解上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有可量化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意见?
答:《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9]32号)以及《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保监发[2018]27号)明确了能力监管评估和量化监管评估的具体规则。按照前述监管规定,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开展量化评估,每季度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开展量化评估,日常监管中根据各公司的评分档位实施差异化监管。例如,《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规定,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
问:县级农村信用社副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是不是必须通过《银行管理》初级资格考试吗?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20年版)》关于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目录中,也不包括“银行管理”考试有关要件。因此,参加“银行管理”考试不是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必要条件。
问: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信息科技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属于合作机构。如果某非金融机构平台在APP上精准推送商业银行的借贷,不参与后续征信、合同的订立,是否构成合作机构?
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咨询问题中列举的情况属上述规定中提及的“营销获客”合作事项,应认定为合作机构。
问:请问银行结构性存款算存款还是理财产品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此外,《通知》答记者问第二条亦明确指出,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问:请问(银保监发〔2020〕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代理机构哪些人?是否包括专业代理公司的内勤(如人事管理部、运营管理部成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专业代理公司内勤人员是否需要进行执业登记?
答:《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从业人员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称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指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内勤人员,若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则需进行执业登记,若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则不需进行执业登记。
问:请问《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应收代偿款属于Ⅲ级资产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8〕1号)有关规定,应收代偿款不计入Ⅲ级资产。
问:银保监办202041号文件即《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中第九项中提到“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的要求, 请问“每年”是以自然年为准还是以销售人员在岗时长满一年为准,我们可否按照销售人员每月学习2.5小时(12个月即30小时)来执行?
答:可以做如下理解: 1.对于公司现有销售人员要求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可以说是自然年概念; 2.对于中途入职销售人员,一是要符合入职培训规定,二是入职后应继续参加公司当年的既有规划培训; 3.公司自主决定每年的具体培训规划安排,但提倡进行规范化、经常化、常态化、连续性的培训,形成长效机制。
问: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需要事前批准,还是事后备案?
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以下信息:(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循上述规定。
问:请问在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若保险公司倒闭,国家是否接管?还是直接由个人承担损失呢?国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是否一样处理?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区分中外资。
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是同一种保险吗?如果不是,区别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687-2018)规定: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问:保险公司现有营业范围包括“健康保险”,请问能否开展经营健康管理咨询或服务,如要开展,是否需要变更相关经营范围?
答: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提出“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以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健康管理咨询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不需要变更相关经营范围。
问:成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条件及审批部门?
答:根据职责分工,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实施监管。筹备成立商业保理公司有关事宜建议向拟申请注册公司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咨询。
问: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是长期有效的吗?
答: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问:依据《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通知》,提取存款为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但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外市外县的农商行和我市农商行属于两个独立法人行,存款实际单独核算,但统一由省联社领导,业务系统内可以查询到在同系统全省农商行所有的存款账户。请问外市县农商行账户小额继承是否可以在我市农商行办理密码挂失业务和支取,账户余额总额是只看本行还是全系统内所有账户余额?
答:根据《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适用免公证提取的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即存款合计的口径和提取范围是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问:二月初在央广网经济台听到一万元以下小额银行遗产不用再去公证处公证了,是否属实?什么时候实行此政策?
答:2021年2月初,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根据《通知》要求,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及该行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余额合计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无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持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提取。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实际情况,在5万元以内上调免公证提取的账户限额。《通知》已于印发之日起施行,详情可查阅银保监会官网“政务信息”-“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栏目。
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请问这里的计算口径是合并报表还是母公司报表?
答:《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掌握。
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所指的“不含未结利息”是指本金5万吗?
答:“不含未结利息”指的是不含储蓄存款未结利息。如储蓄存款利息已结,则应计入账户限额。该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居民的储蓄习惯,避免出现存款本金未超出可以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但本金与未结利息合计超出限额而无法简化提取的情况。例如,A银行的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为1万元,存款人王某去世后在A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本金1万元和若干金额未结利息,则该账户符合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要求,可以免公证提取。
问:保险资金现在是否可以参与投资非商业银行发行的中票永续债?
答: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等文件,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问: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外部审计的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请问: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必须是会计师事务所?
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73号)第二条规定:“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述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外部审计机构指会计师事务所。
问:本人母亲病故,想查询她生前在哪些银行开过哪些账户。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回复让我向贵处咨询。作为家属我们不可能每一家银行都去查询。请在此问题上给与帮助,以便账户有余额的继承无余额的清户。
答:银行账户属于个人金融信息,我会没有个人开户情况的查询渠道和查询权限。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对存款查询进行了简化,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
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关于保险代理机构开立单独的保险费账户和单独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要求,是否要求对所有被代理的保险公司都分别专门开立保险费账户和佣金收取账户,还是对保险代理业务整体开立专门的保险费账户和佣金收取账户即可? 对此要求我们想咨询一下,以按照要求合规开立银行账户。
答: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开立单独的保险费账户和单独的佣金收取账户,是指保险代理业务整体开立专用的保险费账户、专用的佣金收取账户,不要求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别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