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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指标说明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指标总体填报说明:

1、业务经营维度填报月度末数据,月度末数据于次月15日前报送;

2、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维度、资产负债管理维度、偿付能力管理维度和其他方面维度填报季度末数据,季度末数据与当月的“业务经营”数据一同于次季度20日前报送;

3、“加分项”填报年度末数据,年度末数据与当季的季度数据和当月的月度数据一同,于次年25日前报送。如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截止时间可顺延2个工作日。

4、适用《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公司填报“资产负债管理(人身保险公司)”;

5、适用《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公司填报“资产负债管理(财产保险公司)”。

6、如本评估期/评估时点无该指标结果,以该评估期/评估时点前最新数值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7、团单件数以被保险人人数为口径计量;

8、如指标数据因客观实际无法填报,请在备注中说明。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步骤如下:

步骤一: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

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级:

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

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中;

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步骤二: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加上特别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

1.各维度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2.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具体评定标准为:

1)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1级;

2)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2级;

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3级;

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4级;

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

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步骤三:特殊情形调整评级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一)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直到5级为止:

1.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2.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3.业务激进扩张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

4.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

(二)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

1.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

对应指标:公司治理评估得分

指标定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监管从合规性、有效性和重大事项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整体风险水平的评估得分(总分为100)。

参考情形: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或者监管认定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例如: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出现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同时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形股东、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控制权或主导权造成实质影响等。)

2.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对应指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及公司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情况。

指标定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或经金融监管总局认定违反关联交易禁止性规定。

参考情形: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或者监管认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例如: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等)。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对应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指标定义: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参考情形: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4.流动性存在不足

对应指标:基本情景下累计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高流动性资产变现后)

指标定义:根据适用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4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或《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计算的基本情景下普通账户未来第一、二、三、四各季度末的累计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高流动性资产变现后)。

参考情形:未来第一、二、三、四季度任一季度小于0,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中流动性风险综合得分低于40分

5.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

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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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