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公众号燕梳合规
我们常说的“保险销售误导”,通常包括三类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本文,我们梳理了自2016年至今的与“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相关的保险业公开行政处罚案例,并进行类型化数据分析。
第一,我们区分典型常见的业务场景,包括产说会、自媒体营销宣传、客服活动、员工或代理人培训、电话/网络销售等违规高发场景,方便行业在风险排查、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和内审稽核监察等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二,鉴于实践中“欺骗投保人”的违规行为可能贯穿整个业务流程,我们区分营销宣传环节(售前)、洽谈签约环节(售中)、售后服务环节和理赔运营环节等四个阶段,方便结合不同阶段确定排查、审查、检查或监察的工作重点。
第三,业务实践中,“欺骗投保人”的违规表现形式多样,我们在营销宣传或销售材料、培训课件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审核过程中,宜在脑海中形成一个类型化的知识体系,便于更加高效、全面的发现可能的违规风险点。因此本文我们区分十类常见违规表现,供大家工作中参考识别。
一、关注常见业务场景
(一)产品说明会
示例: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30日,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笔数共13笔,金额合计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1月至2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二部举办产说会宣传产品惠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所用课件以及现场录音中多次出现“保底”“保本付息”“复利”“利息”等与银行存款产品对比的描述;部分课件存在“1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6.2%,2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8.2%……”等描述。
(二)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三部及其下属阳光支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中南二部召开产说会,所用课件存在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进行对比、宣传内容与实际保险条款中保障范围及报销医院类别不一致、多次出现“市场唯一”“最长”等表述等问题。
(三)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襄阳中支公司个险业务员王某通过本人抖音号对外发布短视频宣传“稳赢两全”产品,视频中出现“本金6万,20年本息(单利4.2%)10.44万……增值的48万,折合成‘年单利’,相当于每年4.2%”等表述。
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部二部泰合营销服务部组训高级专家张某负责上述违法行为(一)的实施,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业务管理三部营销部经理康某、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中南二部组训张某负责上述违法行为(二)的实施,时任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襄阳中支代理人王某负责上述违法行为(三)的实施,应对各自违法行为负直接和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29号)
示例:经抽查平安人寿济宁中支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产品说明会录音录像,其中11场次存在虚假宣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错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混淆说明产品定价利率与投保人收益率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时任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李某、副总经理王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示例:2016年5月——2017年3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召开的产品说明会未说明万能险“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未按高中低三档对万能险进行利益演示,使用“存钱”“利息”等不规范用语。上述产品说明会共成交保单6份,涉及保费52.71万元。
时任该公司总经理郭某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甬保监罚〔2018〕10号)
示例: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英林营销服务部举办的12场银保渠道产说会中,在介绍保险产品时存在“本金”表述,上述产说会共签单13件,已收保费226018元。
缑某作为课件制作人和主讲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任某作为该公司时任分管银代的副总经理,履行银代室各项经营管理职责,未尽审核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林某作为该营销服务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闽保监罚〔2017〕112号、闽保监罚〔2017〕113号、闽保监罚〔2017〕114号、闽保监罚〔2017〕115号、闽保监罚〔2017〕
示例:2016年6月-12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象山县石浦营业部举办的产品说明会上存在使用夸大的分红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对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及保险利益的演示讲解与实际保险产品条款不一致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象山县石浦营业部负责人金某为该行为直接负责人。
(甬保监罚〔2017〕28号、甬保监罚〔2017〕29号)
示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8日、10日、11日、18日和19日召开了6场“创富一号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会。主讲人洪某在现场使用的课件中,承诺“创富一号”产品前两年万能账户结算利率为6.32%,与产品条款中约定的2.5%最低保证利率不符;仅按照中档和高档利率演示万能账户的收益情况,并在课件中使用了“创富一号——承诺行业最高收益”、“本金”、“利息”、“保证绝对安全和高收益”、“随时可变现的产品”等误导性用语。共涉及保单13件,涉及金额430000元。
林某作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时任营销部经理,孙某作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时任合规岗工作人员,洪某作为产说会主讲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闽保监罚〔2017〕42号、闽保监罚〔2017〕43号、闽保监罚〔2017〕44号、闽保监罚〔2017〕45号)
(二)客户服务活动
示例:2021年10月15日,太平人寿莱山营服召开客户权益告知会,演示文稿中混淆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演示文稿中还包含“央企背景、资源稀缺,太平客服节特供:全国限额月交5000万!本场额度仅限:月交3万”内容,其中限售额度为太平人寿莱山营服制定。参加2021年10月15日客户权益告知会投保人高某购买《太平岁悦添福终身寿险》1份,承保时间2021年10月15日,月缴保费300元。
时任太平人寿莱山营服组训韩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2〕71号、烟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三)员工培训过程中
示例: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阳光人寿重庆分公司使用含有欺骗投保人内容的课件资料对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培训。银保专管员接受培训后,根据前述课件内容对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日常培训。
时任阳光人寿重庆分公司银保营销部负责人舒某对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渝保监罚〔2017〕22号)
示例: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8日,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使用含有欺骗投保人内容的课件资料对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培训。2017年8月1日,人保寿险重庆市丰都县支公司经理张某在支公司职场内召开的培训早会上,使用前述培训过程中获得的含有欺骗投保人内容的课件资料对个人代理人进行转培训。
人保寿险重庆市分公司员工邓某负责上述课件资料的合规性审核,应对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渝保监罚〔2017〕18号)
(四)电话/网络销售过程中
示例:经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话销售中心在2022年7月13日14时29分和15时34分的销售录音中存在“泰康会给您发一笔退休养老工资,保底是1万块钱”等欺骗投保人的话术,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予更正。
该中心负责人肖某,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辽银保监罚决〔2023〕30号、辽银保监罚决〔2023〕31号)
示例: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9日,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6名从业人员在通过电话向5名投保人销售合众人寿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未完整说明免责条款、以存款赠送保险或储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未如实告知犹豫期等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涉及保单6件。截至2022年1月,上述6件保单已交保费2.88万元。
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负责人李某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辽银保监罚决〔2022〕100号、辽银保监罚决〔2022〕101号)
示例:2015年紫金财险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中,部分保单的承保录音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限期促销等阶段性活动为由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等。
时任紫金财险电商渠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尹某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罚〔2018〕4号)
示例:2016年12月14日,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以购买保险可以获得贷款的名义,向投保人陆某芳宣传销售“阳光人寿真心守护两全保险B款”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守护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单号802410001176XXXX,保险期间30年,被保险人为陆某芳,交费期间10年,月交保费1616.4元,已交6期保费共9698.4元。电话销售人员为陈某,销售时陈某与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签署的是劳动合同。
杨某时任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保监罚〔2018〕4号)
示例:招商信诺武汉电销中心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深圳电销中心、武汉电销中心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向客户提供不实市场信息, 夸大或虚假陈述本公司产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作不实宣传,对产品销售门槛条件和价格变动作不实宣传, 回避客户问题或未正确说明保险产品属性等。同时,招商信诺总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的品质管理,建立电话销售质量检测体系等,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招商信诺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招商信诺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侯某、时任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负责人冯某、时任招商信诺武汉电销中心总经理文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罚〔2017〕45号、保监罚〔2017〕46号、保监罚〔2017〕47号、保监罚〔2017〕49号)
示例:2015年光大永明上海电销中心、天津电销中心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混淆“所缴保费”和“保额”概念方式夸大产品保险责任、将银行代扣保费介绍为“银行是给您(投保人)做一个担保也是给我们这边(公司)做一个担保”等。
时任光大永明上海电销中心负责人毛某、时任光大永明电销业务总部天津自建电销中心负责人马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光大永明总公司对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罚〔2017〕32号、保监罚〔2017〕33号、保监罚〔2017〕36号)
示例:2015年安盛天平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本公司销售政策作虚假宣传,对理赔手续、时效等服务夸大宣传,擅自扩大保险责任,对本公司进行夸大宣传并䈁毁同业公司等。
时任安盛天平总裁助理、直销CEO牛某,时任安盛天平上海电销中心总经理高某,时任安盛天平成都电销中心总经理沈某,时任安盛天平武汉电销中心总经理吴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罚〔2017〕35号)
示例:2015年中华联合在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销售,主要表现为对本公司销售政策进行不实宣传,或者以优惠活动即将结束进行不实宣传促销,对本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同业公司情况进行不实宣传等。
时任中华联合副总经理刘某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罚〔2017〕28号)
示例:经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电话销售中心于2015年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部分销售人员未如实讲解保险责任、产品收益、退保损失、保单贷款等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以及以攒钱送保障名义推销等。
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鲁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辽保监罚〔2017〕29号、辽保监罚〔2017〕30号)
示例:经查实,2015年2月至10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电销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过程中,采取夸大收益、夸大保险责任、以即将停售为由宣传实际并未停售的产品等方式,欺骗投保人。共涉及保单8笔,实收保费金额7.26万元。
秦某时任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电销中心实际负责人,应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渝保监罚〔2016〕50号)
(五)自媒体营销宣传
示例:2020年3月21日,太保寿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所辖英山支公司工作人员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金佑人生】紧急通知书:最后一天,‘既保病又享分红的重疾险’取消!‘轻症自带豁免’取消!提醒您:尽早配置,不留遗憾!”2020年3月25日,周某向投保人杨某某销售1单“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8版)”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8版)ℽ保险产品,期交保费3192元,交费年限15年,投保单号200082001XXXX。经查,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金佑人生仅售最后一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周某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黄冈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示例:富德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在3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一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潘某在P00000005533XXXX、P00000005779XXXX、P00000005806XXXX、P00000005774XXXX号等4份保单销售过程中,以产品停售为噱头进行宣传,并且叮嘱投保人接听回访电话时配合回答“是”。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许某通过朋友圈宣传保险产品时存在违规用语。时任保险代理人潘某、许某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高某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二、关注业务全流程
(一)营销宣传环节
示例:2016年6月,阳光财险聊城中支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聊城第一营业部客户经理荆某某等5人,印制带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字样和邮储银行标志的名片,开展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宣传,并面向不特定客户随机发放。
时任阳光财险聊城中支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负责人张某是对该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鲁保监罚〔2017〕8号)
示例: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经营期间,自制宣传彩页,对保险产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
时任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银保部负责人曹某对该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辽保监罚〔2017〕21号)
示例: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众安在线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无忧保综合意外险”的宣传销售用语与事实不符。
时任众安在线数字生活事业部平台产品组负责人马某,直接负责涉案产品开发及销售页面上线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众安在线数字生活事业部副总经理李某,负责涉案产品开发及销售页面上线审批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
(二)洽谈签约环节
示例:2018年至2019年,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风控客服人员在面谈签约环节,对借款人姜某等五人推介意外险业务时,采用“这个(借款人意外险)是每个借款人都要买的”、“(借款人意外险)必须要买,所有健康人都要买”等说辞,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共计5笔保单,涉及保费共计3081.6元。
时任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信保业务部总经理李某对该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61号、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62号)
(三)售后服务环节
示例:经查实,2016年7月,胡某向投保人魏某进行保险合同后续服务过程中,以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宣传保险合同未满期提前退保无退保损失等方式欺骗投保人,涉及保单号:2010****0491、2015****6000、2015****7064。其中,2010****0491保单减保涉及保费100万元,2015****6000保单涉及已收保费100万元。
(渝保监罚〔2017〕5号)
示例:王某作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通营业部销售人员,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4年3月19日王某在对客户黄**保单后续服务过程中将生存金介绍成利息。
(苏保监罚〔2016〕41号)
(四)理赔运营环节
示例: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员工刘某翔通过伪造、变造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判决书,篡改收取赔款银行账户信息等,先后将44笔赔案赔款转至其父亲(刘某勤)、母亲(王某珍)、妻子(韩某)及李某经案件实际受益人(牛某彬)账户,挪用赔款金额共计720.07万元。
时任安盛天平潍坊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石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
三、关注常见违规表现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示例:2016年1月,太平人寿当阳营销服务部代理人刘某、郑某共同向投保人李XX销售了5份保险产品,上述5份保单已收保费XX元。郑某在销售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的保险产品时,称投保人李XX掌握金账户控制权,该说法与保险合同不一致。
2021年2月,投保人向郑某咨询其购买的保险产品。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某称万能账户以及所有权属于投保人李XX;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2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某称保证领取20年一年比一年领得高,交到10年或20年身故还给付20年;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某称百万驾年华乘坐或驾驶私家车出现风险身故,全残一次性给100万,如果是乘坐私家车意外身故,一次性给100万;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某称所有的癌症都是重疾,主动脉、心脏瓣膜搭桥,严重的类风湿、糖尿病,严重的昏迷不醒,双目失明都属于重疾;说明保险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58008、XXXXXXXXXX75008、XXXXXXXXXX46008、XXXXXXXXXX68008、XXXXXXXXXX28008的保险产品时,郑某称拿回本要看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每年要返钱给投保人。郑某上述说法均与保险合同不一致。
郑某为三份保险的代理人、刘某为两份保险的代理人,上述五份保险由两人共同讲解销售,郑某、刘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太平人寿当阳营销服务部经理金某,对所属业务员管理不到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宜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示例:2022年4月14日,新华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收展部员工刘某在向客户李某讲解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一是夸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刘某向客户李某讲解附加(2014)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时未告知保险金申请须在公司认可医院就医并需认可的医院开具相关的就䈀材料。二是夸大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刘某向客户李某讲解健康无忧、健康新享等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时未告知相关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三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向客户介绍相关保险产品时其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缴费期的内容存在不实宣传。
时任新华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收展部员工刘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新华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收展部经理李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菏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菏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菏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示例: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33073496号保单销售过程中,向客户讲解分红水平时,告知客户每年的分红水平为6.75%,并以此为例向客户演示了前三年的收益金额,存在夸大分红水平的情况。
刘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北保监局2017年1月19日)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示例:经抽查平安人寿济宁中支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产品说明会录音录像,其中11场次存在虚假宣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错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混淆说明产品定价利率与投保人收益率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时任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李某、副总经理王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示例:人保财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人保财险在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的违法行为。在检查涉及的3个运营中心(共4个,占比75%)、98个坐席组(共421个,占比23.28%)中,超过35%的保单存在电话销售用语与实际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超过13%的保单存在曲解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电话销售等政策法规的情况。
时任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中心总经理蒋某某、时任人保财险副总裁贾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罚〔2017〕8号)
(三)混淆其他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或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示例: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通过产说会等渠道向个人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误导行为,涉及保单89件、保费1106397.09元。
时任泰康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徐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
示例: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克苏中心支公司自制《泰康惠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说会课件7个,其中5个课件中含有将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内容。其中:
(1)《收展一区年终感恩CAR-T产说会灯片》含有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基金收益率进行比较内容,涉及产说会18场,参与客户594人,当日签单保费238100元,涉及保单7份。
(2)《司庆钜献惠赢百年泰康人寿25周年司庆产品特供发布会》含有与银行存款利率比较内容,涉及产说会1场,参与客户63人,当日签单保费30000元,涉及保单1份。
时任该公司总经理段某,负责公司全盘工作,且该公司无其他分管领导,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29号)
示例:2015年2月-2016年7月,阳光人寿杭州电话销售中心在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以提供合作银行贷款便利、以银行存款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及夸大保险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涉案保单9件,已收保费14472元。
杨某时任阳光人寿杭州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浙保监罚〔2017〕3号)
示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电话销售中心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涉及保单53份。其中,夸大产品收益,涉及保单12份;错误解释保险责任,涉及保单22份;对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及政策作虚假宣传,涉及保单9份;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涉及保单16份;对缴费期间进行误导性解释,涉及保单8份;以产品升级名义诱导客户购买新保单,涉及保单3份;对保险产品营利性、分红水平等情况作虚假宣传,涉及保单11份。
杨某作为阳光人寿武汉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湖北保监局2017年1月19日)
示例:2015年4月29日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州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王某,通过电话向投保人王**解释合众养老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单情况时将保险产品的分红与银行储蓄利息进行简单对比,使用本金和利息等话术,并表示保单收益不低于4%,到50-60岁分红收益远大于本金。王某作为该违法行为直接实施人,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苏保监罚〔2016〕1号、苏保监罚〔2016〕2号)
(四)限量销售/炒停售等方式进行不当促销
示例:生命人寿烟台中支向保险代理人宣导富德生命富赢五号年金保险2022年3月15日停止录机,生命人寿烟台中支保险代理人姜某华向投保人王某红销售时称该产品2022年3月15日停止录机,2022年3月13日王某红购买富德生命富赢五号年金保险1份,缴纳首期保费10000元。截至2022年8月10日,生命人寿个险渠道富赢五号(庆典版)未停止使用条款和费率。
时任生命人寿烟台中支个险负责人李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生命人寿烟台中支负责人崔某,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2〕88号、烟银保监罚决字〔2022〕89号、烟银保监罚决字〔2022〕90号)
示例:中信保诚人寿聊城中支在聊城市本部2020年四季度产说会中存在以某保险产品自2020年12月12日起只卖3天为由的宣传行为,但经查上述产品至2022年4月25日仍未停售。
时任中信保诚人寿聊城中支总经理助理贾某,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聊银保监罚决字〔2022〕49号、聊银保监罚决字〔2022〕50号)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示例:2017年7月,杨某某在当事人处购买了某终身年金保险1份;买某年金保险(万能型)1份;购买某终身寿险1份。
2020年9月,当事人业务员吕某某在对投保人杨某某的客户服务过程中,向其宣称“永达理现在排名世界第八,全国第一”,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过往经营成果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向其说明购买的“某某保险十年收益3.5,二十年收益可以达到4.5,三十年收益达到5、6点,收益远远超过银行理财收益”,所陈述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当事人陈某某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在对业务员培训教育过程中未严格督导从业人员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办理保险业务,存在对业务员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问题,对该营业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常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常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六)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片面或不实比较
示例:2020年10月30日,平安人寿阳逻营销服务部第十九营业区负责人唐某召开产品说明会,由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临空港营销服务部个人保险代理人吴某担任讲师。吴某在产品说明会上讲解时将保险与社保作比较,对社保政策做虚假宣传;将平安人寿产品结算利率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结算利率进行简单对比。
时任平安人寿阳逻营销服务部第十九营业区负责人唐某、时任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临空港营销服务部个人保险代理人吴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43号、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44号)
示例:2017年底至2018年初,泰康养老山东分公司使用存在与其他保险公司类似产品保险条款片面比较问题的课件,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培训。
时任泰康养老山东分公司工作人员秦某某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鲁银保监筹〔2018〕37号)
(七)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购/退保保险产品
示例:经查,2014年9月,吴某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在未经投保人孙某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吴某指使他人将孙某某名下人民人寿3500****5008、3500****2008号保单退保,涉及已收保费9000元。
(闽保监罚〔2017〕21号)
(八)存在其他引人误解/不实或不合规用语
示例:(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袁某针对保险产品发布标题为“......不花钱的意外险来了......”等宣传信息。经调查,该保险产品与其介绍宣传内容不符。(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刘某强向庞××等发送“……是一款不花钱的保险……”等宣传信息。经调查,该保险产品与其介绍宣传内容不符。
经查,王某祥、刘某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经理,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袁某、刘某强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服务营销部主管,是直接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
(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33号、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37号、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38号)
示例:2015年渤海财险在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商业车险过程中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对“涉水险”讲解与公司条款规定不符,将约定驾驶人费率优惠条款错误介绍为保监会的规定。
时任渤海财险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兰某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罚〔2017〕30号)
示例:经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于2015年经营期间,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部分销售人员未如实讲解保险责任、退保损失、保单贷款等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以及以免费赠送保障名义推销等。
时任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田某对该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辽保监罚〔2017〕12号、辽保监罚〔2017〕13号)
示例:2014年至2015年,大地财险在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公司制定的电销公共话术样版存在大量与上述不实宣传相类似的表述。
时任大地财险电商事业部总经理赵某、时任大地财险电商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段某、时任大地财险副总经理尚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罚〔2016〕6号)
(九)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示例:经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1、银保专管员未出示证件,并以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销售保险。2、夸大收益,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进行简单对比。3、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肖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江苏保监局2016年3月2日)
(十)代理人诈骗类涉刑案件
示例: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间,太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原个险代理人辛某利用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谎称该寿险长治中支为回馈老客户,特推出高息存款项目,采用伪造收款凭证等手段,先后骗取廉某某93万元、李某某10万元、王某某8万元、汪某某11.2万元,以上共计122.2万元,所得款项由其归还个人债务。2022年9月16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以䇾骗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判处辛某退赔以上被害人合计122.2万元。
经查,辛某一手操办整个诈骗过程,经调查公司承保、回访等运营环节,未发现该公司参与其诈骗过程,上述违法事实,辛某负有直接责任。
(长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示例:2013年12月13日,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刘某私下用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投保人周某、黄某名义开办账户为16630046004****和16630046004****的农行存折,伪造两份个人保险合同贷款申请书和投保人签名,将保单合同号为P00000000296****、P00000000296****的两份保单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19700元和19900元,骗取投保人保单质押贷款款项。
王某于2013年8月8日至今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
(苏保监罚〔2016〕22号、苏保监罚〔201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