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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情况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22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情况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2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为掌握保险公司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业务开展情况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推动普惠型保险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保险情况统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情况

统计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人身保险公司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业务开展情况,包括表1和表2两部分,报送口径说明详见附件1-1,报表模板详见附件1-2。

1普惠型财产保险,归集汇总现行农业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统计制度中涉及“三农”和小微企业保险业务的部分统计项目。

2普惠型人身保险,统计老年人人身保险、乡村人口人身保险、残疾人人身保险。

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内容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

1.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包括《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情况调查统计表》《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情况调查统计表》《中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情况统计表》《中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情况统计表》《互联网保险业务地区分布情况统计表》《互联网保险引流转化情况统计表》。报送口径说明详见附件2-1,报表模板详见附件2-2。

2.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互联网保险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基本情况、营销模式、相关机构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机构合作情况、网络安全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故障情况、合规经营和外部合规审计情况等。互联网保险业务专项报告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需求,不定期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专项报告报送工作,具体内容依据业务需要另行通知。

二、报送机构

报送机构包括各财产保险总公司、人身保险总公司。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报送方式

各保险公司应通过监管专网“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登录账号为各公司现有账号。新增或变更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登录账号,各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及账户管理联系人。

四、报送时间频度和测试要求

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情况

按月度报送数据,各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数据,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5个自然日。

各公司应于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本公司系统升级改造;于2022年6月18日至29日,登陆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试报送2022年5月数据。

各公司应于2022年7月开始常态化报送工作。

互联网保险业务

按月度报送数据,各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2日前报送上月数据,遇春节、国庆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年度报告为年度报送任务,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专项报告为不定期报送任务。

数据报送测试期为2022年3月10日至31日,试报送2022年1月数据,测试结束后系统将清空所有测试数据。测试期间,各保险公司应同时报送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报送任务。

各公司应于2022年4月正式开始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常态化报送工作,现行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报送任务同步停用。

四、其他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明确数据报送统一归口部门及责任人,确保数据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对于瞒报、无故晚报或频繁错报、漏报的公司,银保监会将视情况通报并约谈公司负责人。

本通知印发后,《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统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67号废止。

 

附件:1-1.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情况统计报送口径说明

1-2.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保险情况统计表

2-1.互联网保险业务报表及报送口径说明

2-2.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表

2-3.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表校验关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保险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情况统计报送口径说明

一、数据口径及报送说明

1.填报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除“期末有效承保人次、期末有效保险金额”(为时点数,参见有关指标说明)之外,月度统计数据为当年1月1日起的累计值,如:2022年4月的保险金额为2022年1—4月的累计金额。

3.“1普惠型财产保险”各统计项目填报数据应与现行农业保险统计报表、信用保险统计报表、保证保险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4.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指标说明

(一)1:普惠型财产保险

[1.农业保险][1.1政策性农业保险][1.2商业性农业保险][2.农机保险][3.农房保险]填报口径,参照《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保监发〔2007〕111号)等有关要求,填报数据应与农业保险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4.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5.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6.小微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填报口径,参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银保监办发〔2020〕81号)有关要求,填报数据应与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统计报表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二)2:普惠型人身保险

[1.老年人人身保险]:是指为老年人承保(老年人可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指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1.12.13.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22.23.2寿]: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1.32.33.3健康]: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1.42.43.4年金]: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2.乡村人口人身保险]:是指为乡村人口承保的人身保险业务。乡村人口,指乡村户数内的常住人口。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其中乡村户数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参见《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保监发〔2007〕111号)。

如果无法判定是否为乡村人口,可参考住址、职业进行判断。

[3.残疾人人身保险]:是指为残疾人承保的人身保险业务。残疾人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或由当地残联等主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人证可通过www.cdpf.org.cn/2dzcx/查询验证

[A在售产品数量]:是指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报告期内投放市场,可为老年人、乡村人口、残疾人承保(老年人、残疾人、乡村人口可作为被保险人)的产品数量。主险、附加险分别统计。

[B承保人数]:是指保险公司在统计期间内签发的保险单所承保的不同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被保险人多张保单按照一人计算。(承保人数为本表中C承保人次”的去重。)

[C承保人次]:是保险公司在统计期间内签发的保险单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被保险人多张保单按照多次计算。填报时应注意:1)承保人次指统计期间内累计新增承保人次。2)对于分期缴费业务只在交纳首期保费时统计承保人次,而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不再统计承保人次3)投保主险同时又投保附加险的,在统计承保人次时,分别统计1次。4)该指标为时期数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承保人次不变动;以前业务年度承保而当年退保的,承保人次不冲减;当年承保当年退保的,承保人次要冲减;当期因保单转入、保单复效和因权益转换而增加的人次,不增加承保人次。

[D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统计期间内所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填报时应注意:1)保险金额指统计期间内累计新增保险金额。(2)对于分期缴费业务,只在交纳首期保费时统计保险金额,而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不再统计保险金额;(3)该指标为时期数,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果增加保险金额,本指标要增加。减保、退保参照“承保人次”填报。

[E 原保险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统计期间内所承保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合同,指当期应收取的保费;对于趸交保费的保险合同,指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

[F期末有效承保人次]:自承保业务以来的所有承保保单,在统计报告期末仍负有保险责任的保单所对应的承保人次。

    [G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自承保业务以来的所有承保保单,在统计报告期末仍负有保险责任的保单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H受益人数]:是指保险公司在统计期间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中,老年人、乡村人口、残疾人为被保险人的人数,同一被保险人多次受益按照一人计算。

[I受益人次]:是指保险公司在统计期间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中,老年人、乡村人口、残疾人为被保险人的人次,同一被保险人多次受益按照多次计算。

[J赔付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在统计期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的金额。

附件2:互联网保险业务报表及报送口径说明

一、统计口径

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核算统计,应将通过直销、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销售渠道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计入相应销售渠道的线上业务部分,并将各销售渠道线上业务部分进行汇总,反映本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成果。

二、表格说明

《互联网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包含张表格,分别为《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情况调查统计表》《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情况调查统计表》《中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情况统计表》《中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情况统计表》《互联网保险业务地区分布情况统计表》和《互联网保险引流转化情况统计表》。有关表格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情况调查统计表

用于统计保险公司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有关情况。包含直接获客和引流获客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直销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情况调查统计表

用于统计保险公司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理赔、退保等售后服务有关情况。

(三)中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情况统计表

用于统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有关情况。

(四)中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情况统计表

用于统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理赔、退保等售后服务有关情况。

(五)互联网保险业务地区分布情况统计表

用于统计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全国各地区分布情况。财产险业务按照保险标的所在地确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归属地,人身险业务按照投保人常驻地确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归属地(投保人常驻地由投保人自行填报)。计划单列市业务不计入所在省。

(六)互联网保险引流转化情况统计表

用于统计保险公司委托本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互联网平台及报纸、杂志、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其他平台,通过投放或转发营销宣传材料、投保链接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在线获客、并通过保险公司直销渠道签订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表6是对表1引流获客业务的补充说明,相关业务已包含在表1中。

三、数据口径

(一)自营网络平台

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根据现有市场情况将保险公司的自营网络平台分为以下7种类型,未来将根据市场和科技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1.网站。是指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按照相应的规则,使用HTML等工具制作,用于展示互联网保险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险信息服务的相关网页的集合。

2.移动应用程序(APP)。是指保险公司用于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险信息服务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消费者移动智能终端上的应用软件。

3.互联网用户公众号。是指保险公司在微信、抖音、快手等互联网社交软件、视频平台以公司名义注册并取得平台认证的公众号。

4.互联网平台小程序。是指保险公司在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以公司名义注册并取得平台认证,基于移动应用程序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

5.电商平台门店。是指保险公司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公司名义注册并取得平台认证的线上门店。

6.嵌入非保险机构APP中的H5页面。是指页面域名归保险公司所有,实际运行在保险公司服务器中,基于HTML5技术开发,嵌入或者包含在非保险机构APP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移动应用程序、互联网平台小程序等)中的网络页面。

7.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6种类型的保险公司其他自营网络平台。

以上7类自营网络平台需在中国保险业协会官方网站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进行信息披露。

(二)签单件数

签单件数是指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签单数量减去注销保单(全额退保)件数之后的净保单件数,按保单起保日统计。对于分期缴费业务,只在其首期缴费时统计,而在其续交保费时不再统计。保险责任开始后因保全、批单导致保险金额减少的保单,签单件数不作冲减。  

(三)签单保费

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费金额,即保单保费加上批增保费减去批减保费后的净额,业务上按保单起保日计算。

(四)原保险保费

是指保险公司确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业务,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业务,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趸交保费的,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具体统计口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版)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是指财产险业务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人身险业务的期末有效保险金额(时点数据)。对于分期缴费业务,只在交纳首期保费时统计保险金额,交纳续期保费时不再统计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开始后的退保和因保全、批单导致的保险金额减少,保险金额要作相应冲减。如果保单条款中存在不确定的多个给付金额,保险金额应按各份保单上签订的最高给付额统计。

(六)已决赔款

指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当期已决赔款。

(七)赔付件数

指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当期赔付件数,同一保单多次赔付的,应将每次赔付纳入当期统计。

(八)佣金支出

指在保险合同生效时计入当期损益,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包括新单佣金和续期佣金

(九)营销宣传费用

指保险公司以开展互联网引流或营销宣传为目的,向接受其委托的本公司从业人员、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包括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

(十)百万医疗险

指保险金额超过一百万人民币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仅统计主险,不包括高端医疗险)。

(十一)区域定制型商业医疗险

指保险公司面向一定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级市等)专属定制的商业医疗保险,俗称“惠民保”。

(十二)其他说明事项

各保险公司填报互联网保险业务数据时,相关金额的计量单位为元,相关件数的计量单位为件。

所有填写内容均应采用数字格式,没有相关业务的应填0,不得填写汉字、空格或其他特殊符号。

一张保单里包含个险种或同一险种下不同产品的(含附加险、赠险等情况),其保单件数、保费、保险金额、已决赔款、佣金等统计项应分别统计。确实无法拆分的,将相关数据归入主险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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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