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再保产品信息表
表中文名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项说明 |
银保信问答补充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流水号 |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保险机构代码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保险机构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再保险合同号码 |
1、再保险合同或者附约号码。当该合同为主合同时填写合同号码,当该合同为附约合同时填写附约合同号码。关联数据项:再保合同信息表-再保险合同号码。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再保险合同名称 |
1、再保险合同或者附约名称。关联数据项:再保合同信息表-再保险合同名称。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合同附约类型 |
1、再保险合同或附约的标志。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再保险附约主合同号 |
1、当“合同附约类型”为“附约”时,必填。填报该附约合同的主合同号码。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险种编码 |
1、保险公司系统中对该险种的唯一标识。关联数据项:险种定义表-险种编码。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险种简称 |
1、填报保险公司自有系统内的险种简称。关联数据项:险种定义表-险种简称。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团个性质 |
1、按个人、集体等特征划分的保单分类。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险类 |
1、按保险标的、保险对象或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按最细粒度(有三级分类上报三级分类)上报。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责任代码 |
1、保险公司再保险系统内的险种责任代码。 |
1、建议与《比例再保保单明细表》中的“责任代码”填报口径一致。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责任名称 |
1、保险公司再保险系统内的险种责任名称或描述。 |
1、对于按照险种分保的再保合同,若合同根据保费、赔款和分保比例核算,合同的分出及摊回整个核算过程不涉及险种责任,在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无需险种责任相关信息,则报送不适用。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再保险公司代码 |
1、再保险分入公司代码,优先填报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分配的机构代码。若无,填报由人身保险公司参照本规范定义的编码规则编制的唯一标识号。编码规则为:“再保险合作机构”七个字的拼音首字母缩写+三位顺序号,如ZBXHZJG001、ZBXHZJG002等。应在机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再保险公司名称 |
1、再保险分入公司的名称,应填报机构工商登记或注册证件上的规范全称。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分保序号 |
1、当保险公司就某一“责任代码”与同一家再保公司约定了多种分保安排时,此处应从1开始编号,逐一递增。例如,某保险公司就某一再保责任与再保公司约定,当被保险人为儿童时,分保比例为60%;当被保险人为成人时,分保比例为40%。此时,该“责任代码”应就上述分保安排报送两条数据,分保序号分别为“1”和“2”。当不存在上述情况时,分保序号统一报送“1”。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分保方式 |
1、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分保方式。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保险期限类型 |
1、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付义务。根据起讫期间长短进行分类。有多个保险期限类型的,逐个填写,使用英文半角分号隔开。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自留额 |
1、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分保方式为“溢额(YRT)”或“成数溢额混合(YRT)”时,填报具体数据。其余分保方式若不适用,报送-1。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自留比例 |
1、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分保方式为“成数(YRT)”、“成数溢额混合(YRT)”或“共保”时,报送。其余分保方式若不适用,报送-1。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分保比例 |
1、填报该责任的总分保比例。分保方式为“成数(YRT)”、“成数溢额混合(YRT)”或“共保”时,填报具体数值。其余分保方式若不适用,报送-1。 |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再保人参与份额比例 |
1、分保方式为“成数(YRT)”、“成数溢额混合(YRT)”或“共保”时,填报具体数值。其余分保方式若不适用,报送-1。同一责任若由多家公司参与分保,则填报各分入公司的实际分保比例。示例:假设某再保责任的总分保比例为50%,由两家机构(机构A与机构B)参与分保,机构A分保40%,机构B分保60%,则两条数据的“分保比例”均填报50,“再保人参与份额比例”则分别填报20、30。 |
1、对于溢额分保,若因“分保比例”需逐单确认,无法按照产品粒度直接报送一个统一的分保比例,则此处建议同步报送“-1”。 |
再保产品信息表 |
采集日期 |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