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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办便函〔2024〕66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金办便函〔2024〕66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监管局,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下简称“报行合一”,促进相关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计和备案产品

科学审慎设计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水平、经验数据和管理能力,充分考虑保单周期、交费周期和退保率假设等因素,科学确定纯⻛险保费和附加费用率的水平。

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

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在备案时,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列示各交费期附加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结构。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二、健全内控机制建设

明确责任落实。

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代理渠道的业务、财务、内控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下属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分支机构应当按总公司要求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工作。

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严肃财经纪律,细化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根据费用事项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共同费用应建立费用分摊机制。

严格规范佣金支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加强回溯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对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满足“报行合一”要求,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将“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项目,加大对各部⻔、各级分支机构的专项审计,强化银保业务财经纪律监督。

四、统筹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加强非现场监管。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局应当重点关注总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科学设定数据指标,监测“报行合一”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各监管局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测,对业务增速、费用水平等存在异常的,及时预警并进行早期干预。

加强现场检查。

各监管局应开展保险公司“报行合一”专项现场检查,鼓励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发现问题

线索,并结合非现场监测数据科学精准立案,做到快立、快查、快处。检查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发现账外暗中收取、输送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交。

五、形成同管共治合力

发挥自律组织和基础设施作用。

中国保险业协会应强化自律、交流、宣传的职能,宣导“报行合一”政策,形成全行业自觉落实“报行合一”、推动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中国银保信公司应持续优化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强化产品⻛险监测、预警、回溯等功能,为落实好“报行合一”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发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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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