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信用保险业务创新系统部分指标报送要求的通知
金财险司函〔2024〕201号
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
为提高信用保险数据报送质量,强化数据统计及时性、准确性,我司拟对创新系统信用保险分险种数据统计报表部分指标进行调整,新增“承保金额”统计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报送要求
1.新增承保金额统计指标,指标定义:承保金额是指保险合同承保的贸易或投资项下的出口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贷款本息金额或股权投资金额等。填报科目包括:非融资性信用保险项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其他。
2.规范保险金额数据报送。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填报要求
1.自2024年6月起,各公司按照调整后的统计表按时报送公司信用保险业务数据。调整后的统计表为(2024版),同时公司可以在历史数据中查看已填报的(2021版)数据。
2.为进一步区分保险金额与承保金额统计口径,保证数 据报送口径的一致性,各公司应于2024年6月底前,按调整后的口径,重新报送2024年1-5月(2024版)报表。
3.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按时报送统计指标,保证报送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4.各公司要结合信用保险业务情况,强化公司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在对外宣传宣导时,应当客观真实体现公司业绩,全面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其他未尽事宜参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1号)。
财产保险监管司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