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0〕81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39号)实施后的数据统计工作,银保监会配套修订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明确数据报送统一归口部门及责任人,确保数据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对于无故晚报,或多次错报、漏报、瞒报的公司,银保监会将建立黑名单,适时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完善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269号)同时废止。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一、统计内容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业务统计分为信用保险分险种数据统计报表、保证保险分险种数据统计报表2张表格(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
(一)报送单位:各财产保险总公司。
(二)报送频度: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数据按月度进行统计。各公司应于每月12日前报送上月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5个自然日。
(三)报送路径:通过“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报送,访问地址:http://10.254.1.67。
各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公司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升级改造工作,以满足统计报表的数据需求;2020年12月1日—20日,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试报送2020年11月报表,并妥善解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业务、技术问题。
各公司应于2021年1月10日—25日,补充报送2020年1—12月的各月数据。如部分公司或部分险种未开展业务,需以零报表方式按照报送要求进行数据报送。
各公司应当从2021年2月开始正式报送报表。月度统计数据为自当年1月1日起的累计值,如:2021年4月的保险金额为2021年1—4月的累计金额。如部分公司或部分险种未开展业务,需以零报表方式按照报送要求进行数据报送。
三、统计口径
(一)部分险种定义
1.融资性信用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与履约义务人的信贷、融资租赁等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履约风险提供信用保险的业务。
融资性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贷、融资租赁等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履约风险提供保证保险的业务。
2.银行机构贷款损失类信用保险:是指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机构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保险业务。
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损失类信用保险:是指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保险人的信用保险业务,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4.融资性信用保险项下的“其他”栏:是指经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设或监管的融资服务机构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保险业务,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5.债权转让类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保单对应的底层履约义务人的债权转让业务提供的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业务。
6.资产证券化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基础资产属于银行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的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业务。
7.“出口信用保险”中“短期”是指信用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中长期”是指信用期限在2年以上。
8.个人纯信用消费类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个人贷款用于日常消费的无抵(质)押纯信用的保证保险业务(个人购房、购车抵押贷款除外)。其中,承保个人贷款用于装修、教育等用途的,也属于消费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9.互联网贷款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或通过全线上化核保、承保的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业务。
10.小额类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投保人(含自然人和法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保证保险业务。“政府+银行+保险”项目或地方政府出台的与该业务有关的文件中,与本制度的最高承保金额标准不一致的,统计时以“政府+银行+保险”项目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要求为准。
11.知识产权类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投保人以可转让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
数据统计既包括产品名称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字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也包括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反制措施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12.应收账款质押类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投保人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进行融资的保证保险业务。数据统计既包括产品名称含“应收账款质押”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也包括以应收账款质押为反制措施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13.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投保人为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14.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因雇员的不忠诚行为导致雇主遭受经济损失的保证保险业务。
15.其他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投保人为大中型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16.工程类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设、装修、安装、招投标、支付、预付款、尾付款等各个环节具有履约性质的保证保险业务,如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安装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
17.诉讼保全类保证保险:是指承保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方面的保证保险业务,如诉讼保全保证保险、解除保全保证保险等。
(二)其他口径
1.财务指标的填报口径,参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对应科目的口径进行填报。
2.报表中“其他”栏:是指同一层级分类栏中列明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业务数据。
3.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4.创新系统数据应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