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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8〕2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统计健康保险、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和健康服务业务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八年四月十日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08年7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应与现行统计数据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2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08年5月中下旬至7月中旬,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附件内容电子版。

附件3: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范围包括健康保险、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服务三个部分。

一、业务分类口径

健康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参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

医疗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运营风险的业务。

健康服务指保险公司针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通过整合各种社会医疗资源,所提供的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健康预防、健康咨询等服务。

4、健康保险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共用分类

新农合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简称。

新农合补充指与新农合保障责任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业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指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建立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指政府机构投保或委托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责任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业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指主要针对城镇非职工建立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指政府机构投保或委托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责任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业务。

医疗救助指在政府支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建立的旨在向困难群体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

企事业团体补充医疗指企事业团体投保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责任相衔接的费用补偿型补充医疗业务。

二、统计指标口径

已决赔付人次指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付人次,包括已结案已付款人次和已结案未付款人次。

未决赔付人次指统计期末已报案但尚未结案的赔案中未赔付的人次。

已决给付金额指长期保险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或按照约定应给付保险金的累计金额,包括已付和应付未付的累计给付金额。

未决给付金额指长期保险在统计期末已报案但尚未结案的赔案的累计估赔金额,包括已立案赔案和已报案未立案赔案的累计估赔金额。

开办市县数指统计期末保险公司参与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的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市辖区以及直辖市的市辖区数量。

委托管理件数指保险公司承担委托管理责任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件数。

应参保人数指保险公司参与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的人口数,包括实际参保的和符合参保条件但没有参保的。一般指当地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数,外来流动人口或本地人口在外地的,按当地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覆盖人口。

实际参保人数指统计期末实际参加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人数。

委托管理资金指委托人实际授权保险公司管理支配的资金金额。包括资金划入保险公司账户和资金不划入保险公司账户两种情况。不划入保险公司账户也没有授权保险公司管理支配的资金,不纳入本指标统计。

补偿人次指在保险公司管理支配资金情况下,统计期间内累计获得补偿的人次。

补偿金额指在保险公司管理支配资金情况下,统计期间内累计补偿给保障对象的支出金额。

理算人次指保险公司在不管理支配资金情况下,统计期间内承担审核理算工作所对应的累计补偿人次。

理算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不管理支配资金情况下,统计期间内承担审核理算工作所对应的累计补偿金额。

管理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委托管理业务取得的业务收入。

健康服务合同件数指保险公司签发的健康服务合同数量。

参加健康服务人数指保险公司签发的健康服务合同覆盖人数。

健康服务业务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健康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健康服务业务支出指保险公司开展健康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支出。

附件6:健康保险统计制度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保证续保的健康险产品归属问题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第8号),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属于长期健康保险。各公司要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规定对此类产品进行管理和统计。

(二)综合性健康险产品归属问题

同时包含健康险、寿险、意外险等责任,或者同时包含疾病、医疗、护理、失能等责任的综合性健康险产品,应由精算责任人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据此确定产品类型和统计归属。

(三)附加型健康险产品归属问题

对于附加型健康险产品,有些公司将其归属到主险统计,有些公司单独归入健康险统计。本统计制度统一将附加型健康险产品归入健康险统计。

(四)意外医疗保险产品归属问题

意外医疗保险产品的统计,有些公司将其归入健康险,有些公司将其归入意外险。本统计制度统一将意外医疗保险产品归入健康险统计。

(五)费用和投资收益分摊办法适用问题

本制度涉及的费用和投资收益分摊,遵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执行。

附件1: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业务分类框架图.xls

附件2: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指标.xls

附件4: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指标校验关系.xls

附件5: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报表取值关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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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