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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和境外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寿险再保险业务,均包括合约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

第四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分为比例再保险业务和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比例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其他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二)比例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三)比例船货特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四)比例责任险;

(五)比例农业险;

(六)比例信用保证险,包括融资性信用保证险、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七)比例短期意外伤害险;

(八)比例短期健康险;

(九)比例短期寿险;

(十)比例其他险,包括以上九类未涵盖的其他类非寿险业务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十一)非比例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和车险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

(十二)非比例责任险及非比例短期人身险,包括责任险、短期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

(十三)非比例特殊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险和其他类非寿险业务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

第五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包括原保险合同为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和长期意外险,以共保、修正共保或年度保证续保等方式分保的再保险业务。

其中,以年度保证续保方式分保的再保险业务,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寿险再保险业务,否则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

(一)保证续保;

(二)保证再保险费率(包括保证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

再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将保证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具有经济实质的业务归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证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具有经济实质是指该浮动范围能够对交易双方产生清晰可辨认的经济影响。判断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是否具有经济实质应从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的限制是否可被触及进行考虑。再保险业务交易双方应对保证再保险费率浮动范围是否具有经济实质进行沟通,确保双方对经济实质的判断保持一致。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业务通过条款或其他方式作出保险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银保监会可以调整该类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七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八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一)计算各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二)计算各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类型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三)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四)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五)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九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MC=EX×RF

其中:

MC为各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或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EX为风险暴露;

RF为风险因子,RF=RF0×(1+K);

RF0为基础因子;

K 为特征因子K=ni=1ki=k1+k2+k3++kn,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i为第i个特征系数,n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ki,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i=0。

第十条 分出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境内分入公司提供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各贷款类型的比例再保险业务分出部分贷款余额、境内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险和财产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分出部分有效保险金额以及境外业务各区域(亚太、北美、欧洲、其他)的比例再保险业务分出部分有效保单保费等计算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所必需的相关数据。

第一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频度及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保费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赔款及费用,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二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所规定的关于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特征系数、车险的综合成本率变动特征系数、保费收入增速特征系数、保险公司发展阶段特征系数以及融资性信用保证险最低资本的特征系数均不适用再保险公司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类型业务的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

其中,在计算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风险暴露时,不包括财产险巨灾超赔再保险和财产险位与巨灾混合超赔再保险的自留保费。

第十四条 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94。

第十五条 责任险、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54。

第十六条 非比例特殊风险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76。

第二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准备金风险,是指由于已发生未决案件在未来的赔付金额及时间的不确定,导致赔付金额可能超过准备金计提金额,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八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中关于各类非寿险业务的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特征系数以及车险的保险公司发展阶段特征系数不适用再保险公司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类型业务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 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653。

第二十一条 责任险、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488。

第二十二条 非比例特殊风险再保险的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541。

第三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保费及准备金i为业务类型i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i为业务类型i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MC准备金i为业务类型i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保费iMC准备金i的相关系数,ρ=0.5。

第二十四条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保费及准备金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及准备金iMC保费及准备金j分别为业务类型i和业务类型j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ρi,jMC保费及准备金iMC保费及准备金j的相关系数,见下表:

 

ρi,j

MC1

MC2

MC3

MC4

MC5

MC6

MC7

MC8

MC9

MC10

MC11

MC12

MC13

MC1

1

0

0.15

0.3

0

0

0.3

0.25

0.2

0

0.2

0.05

0

MC2

0

1

0.4

0.35

0.35

0.05

0.35

0

0

0

0.4

0

0

MC3

0.15

0.4

1

0.25

0.1

0.05

0.3

0.05

0

0

0

0

0.3

MC4

0.3

0.35

0.25

1

0.15

0

0.55

0.15

0.25

0

0

0.15

0

MC5

0

0.35

0.1

0.15

1

0

0.2

0.1

0

0

0.15

0

0.3

MC6

0

0.05

0.05

0

0

1

0

0

0

0

0

0

0.25

MC7

0.3

0.35

0.3

0.55

0.2

0

1

0.25

0.5

0

0

0.15

0

MC8

0.25

0

0.05

0.15

0.1

0

0.25

1

0.5

0

0

0.15

0

MC9

0.2

0

0

0.25

0

0

0.5

0.5

1

0

0

0.15

0

MC10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MC11

0.2

0.4

0

0

0.15

0

0

0

0

0

1

0

0.15

MC12

0.05

0

0

0.15

0

0

0.15

0.15

0.15

0

0

1

0

MC13

0

0

0.3

0

0.3

0.25

0

0

0

0

0.15

0

1

其中,MC1-MC13依次为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举的十三类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时涵盖多个业务类型的单一再保险合同,应将再保险保费以系统、合理的方法拆分到各个业务类型后再计算最低资本。

第四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对车险和财产险的再保险业务计提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七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巨灾业务的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对于既包含险位又包含巨灾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以全部自留保费作为风险暴露。

第二十九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基础因子RF0=1.85。

第三十条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巨灾为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MC比例巨灾为比例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MC非比例巨灾为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比例巨灾MC非比例巨灾的相关系数,ρ=0.5。

第五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一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保险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及准备金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巨灾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保费及准备金MC巨灾的相关系数,ρ=0.25。

第三章 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二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损失发生率、退保率及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生风险、费用风险和退保风险。

第三十四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退保率风险不利情景因子适用产品类型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计量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以转分保后的净现金流为基础评估再保险合同负债。

第三十六条 寿险再保险合同涵盖多个保险产品的,在确定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适用的不利情景时,应以单个保险产品在评估日所有有效原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寿险再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取决于多个计量单元的(如一个再保险合同涵盖多个保险产品,且需要在再保险合同层面合并计算再保险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等),应将多个计量单元合并。

第三十七条 分出公司应及时向分入公司提供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所必需的保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责任、保费、保额、保单件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再保险公司外,银保监会可根据审慎监管需要,指定满足特定条件的直接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则,并延伸适用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再保险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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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