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1〕1275号
各保险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总体要求
(一)加强统筹安排。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试运行工作,根据《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及本通知要求,统筹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
(二)做好组织实施。各保险公司应由总精算师担任试运行工作负责人,组织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推进相关工
作,并指定联系人协调对接试运行期间具体任务。
(三)密切跟踪研究。各保险公司应密切跟踪和关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情况,及时反馈试运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提供意见建议。
二、试运行规则
(一)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
(二)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四个指标。
定价回溯应重点关注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有利和不利偏差,将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进行比较,计算回溯指标:
其中,相关指标计算方式说明如下:
1.再保后赔付率=(再保后赔款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后已赚保费。(1)再保后已赚保费及再保后赔款支出均为保单年口径;(2)再保后已赚保费根据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计算。
2.费用率回溯中,精算假设K是指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定价假设下的可用费用,实际经营情况中产生的费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时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含产品及业务的相关费用,如营销费用、中介手续费等)以及公司实际经营中应分摊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中的费用(含渠道分摊的费用、后援团队分摊的费用等)。其中,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不得与保费规模、保单件数等经营绩效指标挂钩。同时,须说明公司实际经营中间接费用分摊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方法,并论证分摊方法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具体如下: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 |
指标/措施 |
予以关注 |
调整改进 |
主动报告并按要求信息披露 |
再保后赔付率 |
[10%,30%) |
[30%,50%) |
[50%,+∞) |
|
费用率 |
||||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 |
发生率 |
[10%,30%) |
[30%,50%) |
[50%,+∞) |
投资收益率 |
||||
退保率 |
||||
费用率 |
保险公司年度回溯发现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实际经营与定价假设偏差程度大于等于50%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主动报告,并提交指标异动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评估报告;同时,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页面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情况。公开披露指保险公司应在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首页,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标识“本产品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并披露回溯指标名称、偏离定价幅度及其原因。三、其他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联系人信息(见附件)反馈至联系邮箱。
(二)各保险公司应于2023年1月底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2022年度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总结报告。报告模版见附件。
(三)试运行期间暂不针对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