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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

表中文名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说明

银保信问答补充

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关联交易协议信息表

流水号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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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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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名称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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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1、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关联交易的具体业务类型。填报关联交易子类名称。
2、参照《业务代码表》“关联交易业务类型代码”,编号CD0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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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1、与关联方签署的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内部编号,应在机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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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状态

1、关联交易协议的当前状态。
2、枚举值:有效;终止;其他。

1、对于投保人到期不再缴纳保费,保险业务将终止的情况,“合同状态”则应根据保单实际状态更新为“终止”。
2、【合同状态】中的“终止”具体是指该协议项下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或终止履行,而非是通过【业务结束日期】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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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号

1、当“业务类型”为“保险业务”且为原保险承保业务时,填报该交易事项涉及的团体保单号或个人保单号。(1)当该关联方为团体保单的投保机构时,此处填报团体保单号即可,无需按照分单粒度拆分报送;(2)若保单号即为本表中的“合同编号”,则填报“合同编号”;(3)因再保险、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等非原保险承保业务产生的关联交易,此处可为空;(4)考虑到原保险承保业务中,人身保险公司与相关保单关系人发生的收付交易可能较为频繁,故在此处报送保单号后,与该保单相关的交易明细无需重复报送《关联交易明细表》;同理,该保单因保全业务生成的批单信息,也无需视作原保单的补充协议,在本表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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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个性质

1、当“保单号”非空时,必填。填报该保单号对应保单的团个性质。
2、枚举值:团体;个人;团个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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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1、关联交易协议签署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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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起始日期

1、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关联交易起始日期。

1、关联方投保的交易时间,参照《团体保单表》《个人保单表》有关信息(签单日期、保单满期日期、保单终止日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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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结束日期

1、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关联交易结束日期。如协议中未作相关约定,可为空。

1、对于投保人到期不再缴纳保费,保险业务将终止的情况,“业务结束日期”也按照协议约定的信息填报。
2、如果一个保单包含多个保险产品,不同产品的期限不同(例如主险期限10年,附件险期限1年),参照《团体保单表》《个人保单表》有关信息(签单日期、保单满期日期、保单终止日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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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代码

1、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与交易价格所对应的计价货币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币种代码”,编号CD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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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原币)

1、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总交易金额或上限交易金额。填报以“货币代码”对应币种计价的金额,单位万元。最大16位整数,4位小数。(1)部分协议若未就交易金额作出明确约定,填报预估交易金额;若在相关交易实际完成前无法预估金额,填报“0”。(2)当一份协议涉及多个关联方且协议金额无法拆分时,各关联方的交易金额均按协议约定的总交易金额或上限交易金额填报。

1、兼业代理协议一般仅包含费率,不对交易金额进行预估,可参考相关业务在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中的报送情况,据实报送0。
2、对于趸缴保单,建议报送趸缴保费;对于期缴保单,建议考虑根据每期交费金额与预期交费期数预估保费金额;对于不定期缴保单,若无法预估金额,可考虑报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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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本位币)

1、填报“交易金额(原币)”所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单位万元。当“货币代码”为“CNY”时,应与“交易金额(原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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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

1、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保险业务或其他类关联交易的单价。

1、对于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中,与关联方银行的协议中会约定多个产品费率的情况,建议优先按照逐产品说明的方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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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政策

1、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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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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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1、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对象。

1、对于保险业务协议,应体现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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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类型

1、该关联方的类型,填报代码01、02。其中,“01”代表关联自然人,“02”代表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枚举值: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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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名称

1、填写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自然人姓名。关联数据项:关联方信息表-关联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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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赋予该关联方的内部标识号,应在机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关联数据项:关联方信息表-关联方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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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关联交易类型

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第十九条规定,是否单笔或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
2、枚举值: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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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形

1、用于判别单笔达到或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形。当“单笔关联交易类型”为“重大关联交易”时,必填。
2、枚举值:单笔达到;累计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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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事项

1、除上述关键信息以外,其他需说明的重要或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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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交易协议标志

1、该协议是否为统一交易协议。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1、对于同一份统一交易协议下分批生成多张团单的情况,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1)统一交易协议本身应在本表中报送一条数据,“合同编号”填写该协议的编号,“保单号”置空;(2)统一交易协议下的每张保单应在相关保单生成时另行报送一条数据,“合同编号”与“保单号”都填写保单号。同时,“补充协议标志”报送“1”,“主合同编号”报送统一交易协议的合同编号(即将相关保单视为统一交易协议的补充协议处理),同时统一交易协议标志、单笔关联交易类型、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形等信息均予以填写,并在“其他说明事项”中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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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标志

1、该协议是否为其他合同的补充协议。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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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编号

1、当“补充协议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该补充协议的主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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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日期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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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