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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银行业数据治理监管历史梳理

银行业EAST的修订过程

发布时间

主题域数量

表数量

数据项个数

主要变动内容

2012年

EAST1.0

9

57

1331

2008年,监管标准化数据系统EAST投入研发,并于2012年上线,面向中小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等部分机构。

2014年

EAST2.0

11

79

1912

1、增加资金业务、理财业务主题域。

2、完善客户风险统计类表。

2017年

EAST3.0

10

58

1515

1、统一不同规模银行的统计口径,在《中国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中小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2.0版》(银监办发〔2014〕315号)和《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银监办发〔2016〕31号)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修订;

2、明确十大监管主体58张报表数据域百余个数据项的数据标准。

3、根据业务实际调整数据项说明,删除客户风险统计类数据不常用)。

4、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所有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均要求脱敏变形

5强化完整性原则,强调全量数据报送、报送数据拆分应当以满足交易描述的完整性为基本原则

6、强调一致性原则,确保不同数据来源数据标准的一致性。

6、为适应数据跨平台处理,调整了字符集编码、数据项分隔符等要求;规范文字表述。

7、数据源自动化采集,要求银行完善源头系统建设,避免手工录入。

2019年

EAST4.0

10

66

1852

1、删除交易流水表、涉农表理财业务类4张表重复冗余表、不常用待优化);

2、重新制定理财业务数据采集模型,并且明确由理财登记中心报送;

3、根据“成熟一类、规范一类、采集一类”原则,部分产品业务单独形成主题域或数据表,完善数据采集模型、采集标准。

4、剔除按照变化量报送的采集方式,所有数据表一律采用全量或增量采集方式,便于模型理解与设计。

5、发布定统一的检核规则(897条,包括基础格式校验、表间关联校验、会计科目总分校验)

2022年

EAST5.0

11

70

1838

1、删除贷款展期、持卡人基础信息表、资产负债科目统计表、资金交易信息表等报表重复冗余表、财务统计指标数据、非重点关注领域

2、新增对集团客户及财务信息、贸易融资及贸易背景、票据融资、表外业务及垫款、互联网贷款、代理代销、衍生品交易等业务的明细采集;整合多张会计记账信息表

3、规范报送方式,对于全量数据的报送,明确全量表报送截至采集日有效的数据,上一个采集日之前已经结清、失效、终结的数据无需报送。

4、优化校验规则体系,(3283条,分为空校验、默认值校验、唯一性校验、字典值校验、日期格式、特殊字符校验、长度校验、关联校验、数值比较类、其他类);每条检核规则增加校验属性,强校验(未通过需要提交说明原因,弱校验(未通过,不强制说明原因)。

5、对于部分枚举值数据项允许银行自定义值,统一格式为“其他-***”,对于已经列出的枚举值,严格依照已有的枚举值填报,不可自行更改枚举值。

6、提出跨监管报送项目校验,用EAST数据与1104数据、客户风险等银保监报送数据进行联动交叉检核,通过联动交叉校验来保障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7、历史数据追溯:状态类补报19年12月,20年6月&12月,21年6月&12月,22年4月末;明细类补报2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数据。

监管数据治理发展历程

2011年6月,原银监会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该文件在全面总结银行业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套符合实际、又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良好标准和要求。《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由原银监会审慎局牵头制定,涵盖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对于商业银行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人员通过对照每条标准和原则,采用文件资料查验、相关人员访谈、数据质量核查等手段,从“有没有”“做没做”“好不好”三方面对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现状进行评估。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2018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2018年5月17日,原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指引》是首个监管数据治理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数据治理的定义、基本原则,并从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数据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9年5月: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21日,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5号),《通知》要求:一是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提升监管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二是压实责任,问题导向,认真开展监管数据质量自查自评和检查评估工作;三是立查立纠,深入整改,建立监管数据质量治理长效机制。

2020年7月:人民银行《关于建立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通知》

2021年9月: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数据治理与监管评级挂钩

2021年2月:人民银行《JRTO281-2021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

2022年1月: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2022年1月: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

2022年4月: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金融机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执行情况评估的通知》

2022年5月:银保监会《EAST数据质量稽核调查及数据治理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

2022年5月31日,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数据质量稽核调查及数据治理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2〕63号),通报了近年来监管查处的关于EAST数据治理机制、EAST数据质量、EAST数据治理深化提升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一是持续完善EAST数据治理体系;二是有效筑牢EAST数据基础;三是切实加强报送过程管理;四是严格执行《规范》报送要求;五是突出抓好针对性治理工作。

2023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3年3月8日,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数据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21号)

要求通过专项检查、稽核调查等方式,围绕标准化监管数据质量、标准化监管数据相关系统、标准化监管数据治理等情况,对财产保险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开展数据治理全覆盖。

2023年3月10日,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3〕22号)

这份通报对2022年中小银行开展的监管标准化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和全国性银行关键数据质量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主要问题包括:数据治理意识不足,数据治理机制缺失,责任部门履职不到位,数据质量管控措施虚化,数据基础工作不足,交叉校核存在偏差,未做好理财登记和信贷资产转让登记工作。并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完善治理体系,二是提升数据质量,三是严肃整改问责,四是抓好针对性治理。

2023年5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持续开展地方中小银行EAST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27号),

监管对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2023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金办便函〔2023〕28号)

针对目前银行机构存在EAST数据治理意识薄弱、数据治理体系不健全、数据错报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EAST数据质量“提升工程”本次监管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管评级的参考,并通报全行业。

(一)数据治理架构方面

主要排查是否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要求,包括要建立“两会一层”的数据治理框架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数据治理制度、自评估机制、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制度等,配置充足的数据治理资源(如岗位设置、人员、预算等),并建立总分机构、业务部门与科技部门及数据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沟通机制,建立数据校验平台并跟踪问题的定位、整改情况,建立数据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及问责机制等。

(二)数据质量提升方面

总体要求主要围绕基于《通知》下发的901条校验规则,对关键数据项(57张表的464个核心数据项)进行校验。自2023年8月数据开始,关键数据项校验规则的容忍度为3%,即剔除真实业务背景、历史原因等客观因素后的关键数据项的所有数据校验规则报错率不应超过3%。

同时对EAST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排查,数据完整性主要指数据表格是否存在应填未填的空值、是否按照相应的全量、增量采集模式要求完整报送数据。数据准确性是指是否按照数据规范填报说明采集数据,各类表格之间数据逻辑是否准确清晰,相同数据项在不同报表中报送是否匹配一致,同类业务EAST数据是否与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和客户风险系统数据比对一致。数据规范性主要指敏感信息脱敏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客户统一编号、个人身份证件号等应为唯一性标识的数据项是否符合唯一性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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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