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办理流程
一、项目名称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具体范围:适用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
五、决定机构
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4.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5.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具体条件如下: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2.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3.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4.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九、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十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十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书,简要载明基本情况 |
加盖公司章 |
2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按照表格要求,真实完整填写 |
加盖公司章 |
|
3 |
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加盖公司章 |
4 |
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个人声明 |
加盖公司章 |
5 |
拟任人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6 |
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加盖公司章 |
十一、申请接收
通过窗口接收、信函接收、系统接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该系统上线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接收)。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地址及联系方式参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十四、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决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十九、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受理窗口或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咨询电话。
咨询地址和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监督及投诉渠道
现场投诉:申请人可以前往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监督投诉部门进行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投诉电话进行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地址和电话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银保监局或其授权的银保监分局办公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birc.gov.cn查询。
二十二、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受理机关受理窗口或大厅申请查询,亦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www.cbirc.gov.cn),还可以拨打咨询电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