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处罚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因此,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换言之,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性行业组织,并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实践中,结合《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内容,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都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如果收到了证监会或者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属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问:交易所公开谴责/交易所纪律处分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2修订)》,可以比较清楚地辨别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做出的“指示”的类别。考虑到本文读者多为专业人员,且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花样儿确实比较多,就不展开了。公开谴责,其实是纪律处分的一种类型。
问: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目前比较直接的法律依据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170条。该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除该条规定外,《证券法》未对该类措施的性质进行定义,也未在法律层面对其与行政处罚进行区分。实践中,建议去证监局网站查询,如果有关措施列在“监管措施”栏目下,即是监管措施无疑了。
问:重大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适用意见》)第二条:(一)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如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或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被认定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如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二)就违法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言,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