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二)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
(三)船货特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
(四)责任险;
(五)农业险,包括种植保险、养殖保险、林木保险;
(六)信用保证险,包括融资性信用保证险、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
(七)短期意外伤害险;
(八)短期健康险;
(九)短期寿险;
(十)其他险,包括以上九类未涵盖的其他类非寿险业务。
第七条 除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外,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MC=EX×RF
其中,
MC为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或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
EX为风险暴露;
RF为风险因子,RF=RF0×(1+K);
RF0为基础因子;
K为特征因子,K=Σnn+1ki=k1+k2+k3+…+kn,K∈[0.25,0.25],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i为第i个特征系数,n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ki,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i=0。
第二章 各业务类型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频度及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保费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赔款及费用,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九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风险暴露为该业务类型最近12个月的自留保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车险的基础因子RF0=0.103。
对车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6个月综合成本率C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6个月综合成本率变动∆C车险(最近6个月综合成本率-最近6个月之前的6个月综合成本率)设定特征系数k2。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车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3。
根据公司与行业报告年度的累计原保费收入增速相对值,C车险−公司[(公司当年车险累计原保费收入-公司上年同期车险累计原保费收入)/公司上年同期车险累计原保费收入]-C车险−行业[(全行业当年车险累计原保费收入-全行业上年同期车险累计原保费收入)/全行业上年同期车险累计原保费收入],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4。
1.对上一会计年度车险原保费收入与分入保费收入之和小于20亿元的保险公司,k4=0;
2.对报告期当年度累计车险原保费收入市场份额超过20%的保险公司,k4赋值为:
3.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保险公司,k4赋值为:
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5。对于上一会计年度车险原保费收入与分入保费收入之和小于20亿元的保险公司,k5=−0.15;其他保险公司,k5=0。
第十一条 财产险的基础因子RF0=0.391。
对财产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财产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财产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2。
第十二条 船货特险的基础因子RF0=0.232。
对船货特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船货特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船货特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2。
第十三条 责任险的基础因子RF0=0.203。
对责任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责任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责任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2。
第十四条 农业险的基础因子RF0=0.326。
对农业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农业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农业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2。
根据最近12个月政策性农业险业务占比P农业险(最近12个月政策性农业险自留保费/最近12个月农业险全部自留保费)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3。
其中,政策性农业险是指财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十五条 信用保证险包括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和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
融资性信用保证险按本规则第四章要求,计算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基础因子RF0=0.467。
对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2。
对政策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3,赋值为-0.1。
第十六条 短期意外伤害险的基础因子RF0=0.122。
对短期意外伤害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短意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短意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2。
第十七条 短期健康险的基础因子RF0=0.115。
对短期健康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短健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短健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2。
第十八条 短期寿险的基础因子RF0=0.085。
对短期寿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的综合成本率C短期寿险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最近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NE短期寿险[(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最近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保费)/最近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2。
第十九条 其他险的基础因子RF0=0.098,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经营期限不足无法计算特征系数,或综合成本率小于0的,ki=0。
第三章 各业务类型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准备金风险,是指由于已发生未决案件在未来的赔付金额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赔付金额可能超过准备金金额,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该业务类型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车险的基础因子RF0=0.123。
对车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车险(回溯偏差率参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46号)计算,下同)设定特征系数k1。
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设定特征系数k2。对上一会计年度车险原保费收入与分入保费收入之和小于20亿元的保险公司,k2=−0.15;其他保险公司,k2=0。
第二十四条 财产险的基础因子RF0=0.561。
对财产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第二十五条 船货特险的基础因子RF0=0.604。
对船货特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第二十六条 责任险的基础因子RF0=0.433。
对责任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第二十七条 农业险的基础因子RF0=0.441。
对农业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对农业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12个月政策性农业险业务占比P农业险(最近12个月政策性农业险业务自留保费/最近12个月农业险全部自留保费)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2。
第二十八条 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基础因子RF0=0.605。
对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对政策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设定调控性特征系数k2,赋值为-0.1。
第二十九条 短期意外伤害险的基础因子RF0=0.251。
对短期意外伤害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第三十条 短期健康险的基础因子RF0=0.269。
对短期健康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第三十一条 短期寿险的基础因子RF0=0.193。
对短期寿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R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k1。
第三十二条 其他险对应的基础因子RF0=0.17,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期限不足无法计算特征系数的,ki=0。
第四章 融资性信用保证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信用保证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用保证险。保险公司承保上述风险,不受限于特定的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MC为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EXi为第i种贷款类型对应的风险暴露;EXi=承保的第i种贷款类型再保后贷款余额-第i种贷款类型对应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
RFi为第i种贷款类型对应的基础因子,详见下表:
贷款类型 |
RFi |
1.个人类贷款 |
|
1.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
0.052 |
1.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 |
0.157 |
1.3个人其他贷款 |
0.078 |
2.企业类贷款 |
0.105 |
3.其他贷款 |
0.105 |
Ki为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第i种贷款类型的特征因子,Ki=Σnj=1kj=k1+k2+k3+…+kn,Ki∈[−0.25,0.25],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j为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第i种贷款类型的第j个特征系数,n为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第i种贷款类型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kj,由银保监会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kj=0。
第三十六条 针对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的所有贷款类型,根据公司与行业滚动12个月的净保费增速相对值,C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公司[(公司最近12个月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自留保费-公司最近12个月之前的12个月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自留保费)/公司最近12个月之前的12个月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自留保费]-C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行业[(全行业最近12个月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自留保费-全行业最近12个月之前的12个月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自留保费)/全行业最近12个月之前的12个月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k1。
第三十七条 针对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的所有贷款类型,根据个人类贷款中单笔业务放款本金小于20万元的业务的再保后贷款余额合计和非个人类贷款中单笔业务放款本金小于100万元的业务的再保后贷款余额合计占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再保后贷款余额的比例P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设定特征系数k2。
第三十八条 针对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的所有贷款类型,根据前十大交易对手集中度P集中度,设定特征系数k3。
其中,集中度P集中度=Σ10i=1(第i个信用主体再保后贷款余额/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再保后贷款余额合计)。
第三十九条 针对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的所有贷款类型,根据小微企业再保后贷款余额占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全部再保后贷款余额的比例P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设定特征系数k4。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主。其中,小微企业主包含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定义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针对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的个人其他贷款,根据最近12个月的年化损失率ALR个人其他贷款(最近12个月累计净赔款/最近12个月平均月均再保后贷款余额),设定特征系数k5。
其中,累计净赔款为再保后赔款中的贷款本金部分;月均再保后贷款余额为月初再保后贷款余额和月末再保后贷款余额的均值。
第四十一条 针对融资性信用保证险中的所有贷款类型,根据最近36个月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加权平均综合成本率C融资性信用保证险,设定特征系数k6。
最近36个月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加权平均综合成本率C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Σ36i=1EPi<0或C融资性信用保证险<0时,特征系数k6=0。
其中,EPi为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在最近36个月每个日历月对应的已赚保费,Ci为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在最近36个月每个日历月对应的综合成本率。
第五章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二条 各类型非寿险业务(信用保证险除外)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MC保费及准备金i为业务类型i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i为业务类型i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MC准备金i为业务类型i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保费i和MC准备金i的相关系数,ρ=0.5。
第四十三条 信用保证险保费及准备金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信用保证险为信用保证险的保费与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非融资性为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保费与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融资性为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非融资性为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MC准备金非融资性为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保费非融资性和MC准备金非融资性的相关系数,ρ=0.5。
第四十四条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保费及准备金为非寿险业务总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及准备金i和MC保费及准备金j分别为业务类型i和业务类型j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ρi,j为MC保费及准备金i和MC保费及准备金j相关系数,见下表:
ρi,j |
MC车险 |
MC财产险 |
MC船货特险 |
MC责任险 |
MC农业险 |
MC信用保证险 |
MC短意险 |
MC短健险 |
MC短期寿险 |
MC其他险 |
MC车险 |
1 |
0 |
0.15 |
0.3 |
0 |
0 |
0.3 |
0.25 |
0.2 |
0 |
MC财产险 |
0 |
1 |
0.4 |
0.35 |
0.35 |
0.05 |
0.35 |
0 |
0 |
0 |
MC船货特险 |
0.15 |
0.4 |
1 |
0.25 |
0.1 |
0.05 |
0.3 |
0.05 |
0 |
0 |
MC责任险 |
0.3 |
0.35 |
0.25 |
1 |
0.15 |
0 |
0.55 |
0.15 |
0.25 |
0 |
MC农业险 |
0 |
0.35 |
0.1 |
0.15 |
1 |
0 |
0.2 |
0.1 |
0 |
0 |
MC信用保证险 |
0 |
0.05 |
0.05 |
0 |
0 |
1 |
0 |
0 |
0 |
0 |
MC短意险 |
0.3 |
0.35 |
0.3 |
0.55 |
0.2 |
0 |
1 |
0.25 |
0.5 |
0 |
MC短健险 |
0.25 |
0 |
0.05 |
0.15 |
0.1 |
0 |
0.25 |
1 |
0.5 |
0 |
MC短期寿险 |
0.2 |
0 |
0 |
0.25 |
0 |
0 |
0.5 |
0.5 |
1 |
0 |
MC其他险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第六章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对车险和财产险业务计提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六条 巨灾风险的风险区域在境内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境外按照亚太、北美、欧洲、其他四个区域进行划分。境内业务的巨灾风险以保险金额作为风险暴露,境外业务的巨灾风险以保费作为风险暴露。
第四十七条 境内车险的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车险台风为车险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VaR为在险价值;
EX各区域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包含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责任的车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险金额;
DR各区域,各情景为相应台风及洪水事件情景在每个风险区域的车险巨灾损失因子,见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模板(另行发布);
p为置信度,p=99.5%。
保险公司计算境内车险的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时,应计算商业车险中的车损险及其附加险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不计算交强险、商业车险中其他险种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境内财产险的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财产险台风为境内财产险的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各区域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包含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责任的财产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险金额;
DR各区域,各情景为相应台风及洪水事件情景在每个风险区域的财产险巨灾损失因子,见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模板;
p为置信度,p=99.5%。
第四十九条 境内财产险的地震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财产险地震为境内财产险的地震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各区域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包含地震巨灾风险责任的财产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险金额;
DR各区域,各情景为相应地震事件情景在每个风险区域的财产险巨灾损失因子,见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模板;
p为置信度,p=99.5%。
第五十条 境外财产险的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境外台风为境外财产险的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各区域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包含台风及洪水巨灾风险责任的财产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费;
DR各区域,各情景为相应台风及洪水事件情景在每个风险区域的财产险巨灾损失因子,见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模板;
p为置信度,p=99.5%。
第五十一条 境外财产险的地震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境外地震为境外财产险的地震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各区域为保险公司在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包含地震巨灾风险责任的财产险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费;
DR各区域,各情景为相应地震事件情景在每个风险区域的财产险巨灾损失因子,见巨灾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模板;
p为置信度,p=99.5%。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为境内某类巨灾风险购买巨灾超赔再保险时,该类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巨灾i为考虑巨灾超赔再保险后类型i巨灾的风险最低资本;
VaR为在险价值;
EX巨灾i为保险公司在境内各风险区域内承保的、包含类型i巨灾风险责任的业务在比例分保后的净自留有效总保险金额;
DR巨灾i各区域,各情景为相应类型i巨灾事件情景在每个风险区域的巨灾损失因子;
RR巨灾i各区域为相应类型i巨灾事件情景的再保摊回金额;
RT巨灾i为保障类型i巨灾风险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起赔点;
OL巨灾i为保障类型i巨灾风险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各超赔层的事故限额总和;
SH巨灾i为保障类型i巨灾风险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平均分出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p为置信度,p=99.5%。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为境外某类巨灾风险购买巨灾超赔再保险时,该类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巨灾i为考虑巨灾超赔再保险后类型i巨灾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巨灾i为未考虑巨灾超赔再保险时类型i巨灾风险
RT巨灾i为保障类型i巨灾风险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起赔点;
OL巨灾i为保障类型i巨灾风险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各超赔层的事故限额总和;
SH巨灾i为保障类型i巨灾风险的巨灾超赔再保险的平均分出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十四条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巨灾为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MC境内,巨灾为境内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MC境外,巨灾为境外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ρi,j为MC境内,巨灾i和MC境内,巨灾j的相关系数,见下表:
ρi,j |
车险台风 |
财产险台风 |
财产险地震 |
车险台风 |
1 |
0.65 |
0 |
财产险台风 |
0.65 |
1 |
0 |
财产险地震 |
0 |
0 |
1 |
第七章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五十五条 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非寿险保险为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保费及准备金为非寿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MC巨灾为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保费及准备金和MC巨灾的相关系数,ρ=0.25。
K为调控性特征因子。对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K=0.9;其他保险公司,K=1。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