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表中文名 |
数据项名称 |
数据项说明 |
银保信问答补充 |
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流水号 |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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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保险机构代码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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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保险机构名称 |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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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内部机构号 |
1、该合作项目参与机构(最细粒度)所对应的内部机构号。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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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机构名称 |
1、与内部机构号相匹配的内部机构规范全称。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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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合作项目编号 |
1、该合作项目在保险公司的唯一标识。 |
1、对于共保/共办项目,为便利后续监管部门基于各公司数据还原项目全貌,合作项目编号、合作项目名称建议各公司参考合作协议内容,跨法人机构保持一致。 |
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合作项目名称 |
1、该合作项目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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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团体保单号 |
1、该合作项目下的团体保单号,若因非主承保机构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取相关保单信息,报送默认值“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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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机构间合作类型 |
1、描述该项目中,多家机构合作方式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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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委托方类型 |
1、该合作项目委托人的类型,按照委托人单位性质划分。 |
1、部队机关/地方部队/野战部队/武警等报送“政府部门”。 |
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委托方名称 |
1、该合作项目委托方的规范全称,应与该委托方的工商注册信息一致。 |
1、当机构间合作类型为共保时,且该合作项目为各地的“惠民保”(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那么委托方是当地医疗保障局。 |
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委托方证件类型 |
1、委托方证件类型,填报代码。当“委托方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可为空,其余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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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委托方证件类型中文名称 |
1、委托方证件类型,填报中文描述。当“委托方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可为空,其余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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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委托方证件号码 |
1、填报与证件类型相匹配的委托方证件号码。当“委托方类型”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时,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可为空,其余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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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合作机构代码 |
1、人身保险公司内唯一识别该参保机构的代码。内部分支机构填报内部机构号,其他保险法人机构填报保险机构代码。填报说明如下:(1)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主承保机构,此处分别填报本机构与各合作机构的代码;(2)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非主承保机构,此处填报主承保机构的代码;(3)对于共办项目,若各公司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则填报各公司自己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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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合作机构名称 |
1、保险机构的规范全称,应与相关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一致。填报与“合作机构代码”对应的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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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联共保类型 |
1、当“机构间合作类型”非“共办”或“其他”时,必填。填报要求说明如下:(1)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主承保机构,此处分别填报本机构及各合作机构的联共保类型;(2)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非主承保机构,此处填报本机构的联共保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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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联共保比例 |
1、当“机构间合作类型”非“共办”或“其他”时,必填。填报要求说明如下:(1)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主承保机构,此处分别填报本机构及各合作机构的联共保比例;(2)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非主承保机构,此处填报本机构的联共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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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合作项目保额 |
1、填报各机构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保险金额。填报要求说明如下:(1)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主承保机构,此处分别填报本机构及各合作机构所承担的保险金额;(2)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非主承保机构,此处填报本机构承担的保险金额;(3)对于共办项目,此处填报本机构承担的保险金额。(4)部分政保合作业务如不适用,填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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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合作项目保费 |
1、填报各机构在该项目中所收取的保费总额。填报要求说明如下:(1)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主承保机构,此处分别填报本机构及各合作机构所收取的保费总额;(2)对于联共保项目中的非主承保机构,此处填报本机构所收取的保费总额;(3)对于共办项目,此处填报本机构所收取的保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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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政保合作业务标志 |
1、该项目是否为政保合作业务。考虑部分场景下,对于政保合作业务,保险公司可获取的信息较为有限,增设该标志,用于判别该项目是否政保合作业务项目。本规范所称政保合作业务指各级政府部门主导、保险机构参与,有财政支持或其他政策扶持,关系到经济民生并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保险项目。当该标志为“1”时,各公司仍应按照可得信息尽可能报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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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保单承保机构所在省 |
1、该项目相关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省,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当该机构在中国大陆及其港澳台地区注册时,填报具体省级行政区划的信息;当该机构在其他境外地区注册时,填报“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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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地市 |
1、该项目相关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市,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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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区县 |
1、该项目相关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区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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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合作项目信息表 |
采集日期 |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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