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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表中文名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说明

银保信问答补充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流水号

1、保险机构代码+日期(YYYYMMDD)+10位流水,流水号是每天的流水号,每天都是从‘0000000001’开始。其中日期为上报数据时当前的系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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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码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代码。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保险机构名称

1、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范全称,应与保险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参照《业务代码表》“保险机构代码”,编号CD000002。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内部机构号

1、该销售行为责任机构(最细粒度)所对应的内部机构号。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机构名称

1、与内部机构号相匹配的内部机构规范全称。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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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号

1、投保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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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单号

1、个人保单合同号。关联数据项:个人保单表-个人保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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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标志

1、本保单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符合《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但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建议终止投保原因

1、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的情形。如涉及多个,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
2、枚举值: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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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溯标志

1、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各级监管机构的实际要求,该销售行为是否需要实施可回溯管理。
2、枚举值:1;0。“1”代表是,“0”代表否。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可回溯方式

1、“可回溯标志”为“1”时,必填。填报实施可回溯管理的方式。如涉及多个,以英文半角分号分隔填列。
2、枚举值: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操作轨迹记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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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机构类型

1、“可回溯方式”包含“录音”或“录像”时,必填。填报完成视听资料录制工作的机构类型。
2、枚举值:人身保险公司自有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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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机构代码

1、“可回溯方式”包含“录音”或“录像”时,必填。当“录音录像机构类型”为“人身保险公司自有机构”时,填报录制相关视听资料的内部机构号(最细一级)。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内部机构号。当“录音录像机构类型”非“人身保险公司自有机构”时,填报其中介机构代码。关联数据项:中介机构信息表-中介机构代码。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录音录像机构名称

1、“可回溯方式”包含“录音”或“录像”时,必填。填报完成视听资料录制工作的机构规范全称,应与“录音录像机构代码”相匹配。当“录音录像机构类型”为“人身保险公司自有机构”时,填报录制相关视听资料的内部机构名称(最细一级)。关联数据项:分支机构信息表-机构名称。当“录音录像机构类型”非“人身保险公司自有机构”时,填报其中介机构名称。关联数据项:中介机构信息表-中介机构名称。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录音录像状态

1、“可回溯方式”包含“录音”或“录像”时,必填。填报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状态。
结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九条、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1)未回传:指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形。
2)待回传:指应由非人身保险公司自有机构完成视听资料录制工作,但相关机构尚未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相关业务档案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的情形。
3)待录制:指应由人身保险公司自有机构完成视听资料录制工作,但相关机构尚未完成资料录制的情形。
4)录制成功则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a.人身保险公司自有机构已按要求完成视听资料录制工作;
b.人身保险公司已取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反馈的视听资料和相关业务档案;
c.人身保险公司已取得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反馈的视听资料和相关业务档案(如适用)。
2、枚举值:未回传;待回传;待录制;录制成功。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录音录像日期

1、当“录音录像状态”为“录制成功”时,必填。填报录音录像的完成日期。

1、对于涉及整改重新录音录像的情况,考虑到重新录制属于整改过程的一部分,建议填报首次录音录像的日期。
2、对于录制视频后并没有提交至公司质检平台,本地删除后重复录制的情况,填报最终实际质检的视听资料的录制完成时间。
3、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信息时无“录制时间”的情况,填报未记录时的默认值99991231,并报备说明。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录音录像质检状态

1、当“录音录像状态”为“录制成功”时,必填。填报录音录像资料的当前质检状态。
其中,无需质检:指无需质检或未被抽检;待质检:指应质检但尚未质检,或正在质检;质检通过:指质检通过,无需整改;待整改:指质检未通过有待整改,或正在整改;整改完成:指已整改且质检通过;整改终止:指由于客户在整改完成前退保或拒绝整改,以及银行等中介机构不认可驳回结论而拒绝整改等原因,保险公司无法顺利完成整改的情况。
2、枚举值:无需质检;待质检;质检通过;待整改;整改完成;整改终止。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录音录像质检开始日期

1、当该保单录音录像资料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质检或被实际抽检时,填报质检开始日期。当“录音录像质检状态”为“质检通过”、“待整改”、“整改完成”或“整改终止”时,必填。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录音录像质检完成日期

1、当该保单录音录像资料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质检或被实际抽检时,填报质检完成日期。当“录音录像质检状态”为“质检通过”、“待整改”、“整改完成”或“整改终止”时,必填。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录音录像整改开始日期

1、当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需要整改时,填报整改开始日期。当“录音录像质检状态”为“整改完成”时,必填。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录音录像整改完成日期

1、当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需要整改时,填报整改完成日期。当“录音录像质检状态”为“整改完成”时,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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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机构所在省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省,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当该机构在中国大陆及其港澳台地区注册时,填报具体省级行政区划的信息;当该机构在其他境外地区注册时,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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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地市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市,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1)如涉及历史地址信息,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业务代码映射后报送。
2)当省级行政区划为直辖市(如北京市)时,本级行政区划填报直辖市的名称。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如河南省济源市、海南省定安县,本级行政区划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4)对于港澳台地区,本级行政区划暂时填报“不适用”。
5)对于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境外地区,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保险销售行为信息表

保单承保机构所在区县

1、该保单承保机构所对应内部机构的注册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区县,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1)如涉及历史地址信息,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业务代码映射后报送。
2)对于未下设区县的市,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本级行政区划如不适用,填报“不适用”。
3)对于港澳台地区,本级行政区划暂时填报“不适用”。
4)对于除港澳台以外的其他境外地区,填报“不适用”。
2、参照《业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编号CD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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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日期

1、指该期(批次)数据报送的期末日期,例如:按日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每日;按月采集的表,采集日期应为月末最后一天;以此类推。如存在特殊报送要求,应以特殊要求的截止日期为采集日期;如为数据重报等情况,应填写重报数据原归属期间的期末日期,而非重报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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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