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办公室,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高保险业偿付能力数据质量,现将我会现场检查发现的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诚泰财险)、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华人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华联合)、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江人寿)、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康人寿)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通报如下:
一、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2017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诚泰财险对车险业务、部分私募基金、部分企业债等共少计提最低资本2989.67万元。一是车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计算使用了错误的综合成本率特征系数,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345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一条规定。二是违规对部分私募基金穿透计量,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691.64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五条规定。三是部分私募基金适用的风险因子错误,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1452.59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四是部分企业债少计提最低资本199.6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十三条规定。五是对部分资产管理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穿透,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300.84万元,违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准备金评估不合规。一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采用的监管费率假设不符合监管规定,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第二条规定。二是对部分非车险业务,未按规定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未按规定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一是压力情景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0号)规定。二是未考虑压力情景下预测期内到期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等相关现金流,导致“压力情景现金流测试表二”与“基本情景现金流测试表”完全一致。三是流动性覆盖率、综合流动比率等监管指标计算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相关规定。
(四)偿付能力报告存在多项明显错误。诚泰财险2016年第4季度和2017年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存在14项明显错误。比如,2017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实际资本各项指标数据,为2017年第1季度的数据。
二、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未按规定计提最低资本。2017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国华人寿对部分信托计划、重大疾病保险等少计提最低资本16878.19万元。一是部分信托计划使用评级信息有误,少计提最低资本14178.19万元,违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是部分重疾保险业务未计提疾病风险最低资本,导致少计提最低资本约2700万元,违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第十二条规定。
(二)寿险合同负债评估不合规。国华人寿评估2017年第4季度的寿险保险合同负债时,死亡率假设、退保率假设直接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和自身的退保率数据,未与监管规定的下限进行比较取大,导致少计提寿险保险合同负债约3300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中华联合按照2016年4季度应收保费分险种账龄比例对2017年3季度应收保费总额进行拆分,并计算最低资本、应收保费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少计1.8亿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联合在2016年4季度和2017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将部分质押的定期存款确认为认可资产,且未计算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少计最低资本645.57万元,多计认可资产3485.9万元,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一条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十八条规定。
2017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中华联合持有的部分理财产品修正久期计算错误,少计利差风险最低资本112,6万元;部分再保险资产涉及的5家境内非独立法人交易对手的特征因子使用错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少计8.49万元;部分可转换债未计量最低资本,导致少计最低资本4.5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人寿2017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投资性不动产物权”项下列报的6个不动产项目,并非公司直接持有的不动产,公司实际承担信用风险,不应计算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导致少计最低资本32127.29万元。2016年1季度至2017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广东珠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4个未上市股权项目,2017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错误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违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6个不动产项目的最低资本计算错误造成偿付能力充足率虚增,4个未上市股权项目计算错误造成充足率虚减,考虑两者的抵消影响,2017年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最低资本少计18267.19万元。
珠江人寿对《珠江宝多多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产品进行负债评估时,使用退保率假设有误,导致准备金负债少计提6.15亿元,违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七条规定。
五、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人寿2016年第4季度、201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部分资产管理产品错误适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因子,最低资本分别少计415万元、420万元,违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规定。
上述公司的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不利于风险防控。各保险机构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持续提升偿付能力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