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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规定的各项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计量基础资产的市场风险,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计量非基础资产的市场风险。

第六条 除人身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外,市场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量。各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市场EX×RF

其中:

MC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EX为风险暴露,等于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另有规定除外;EX≤0时,EX取值为0;

RF为风险因子,RF=RF0×(1+K),RF≥1时,RF取值为1;

RF0为基础因子;

K为特征因子,K=Σni+1ki=k1+k2+k3+…+knK∈[-0.25,0.25],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ki为第i个特征系数,n为特征系数的个数;

对特征系数ki,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ki=0。

第七条 保险公司计量某类资产(负债)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对该类别的各项资产(负债)分别计量,不得按类别合并计量。

第八条 保险公司对某项资产(负债)采取市场风险缓释或增强安排的,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 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 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利率风险,是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一条 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持有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境内债券资产和利率类金融衍生品,应按本规则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含央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不含可转债(可交换债);

(二)利率类金融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应反映无风险利率不利变动对资产、负债的综合影响。

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根据合同约定具有确定性现金流、且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的境内投资资产以及境内利率类金融衍生品,应按本规则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二)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含央行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不含可转债(可交换债);

(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四)利率类金融衍生品,包括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

(五)保单质押贷款;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一节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量,本规则第十一条所称的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暴露EX为其公允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其中:D为资产的修正久期,修正久期的计算可参照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方法。对于浮息债,D为资产的利率久期。对于永续债,如存续期内有赎回安排的,D按照到期日为下一赎回日计算;如存续期内没有赎回安排,D按照永续期限计算。

第十五条 利率互换的利率风险暴露EX为合约名义本金;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D为资产的修正久期;

合约方向为收固定利率、付浮动利率的,合约久期为正,反之为负。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国债资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的,应按以下规定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一)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的要求,且套期期限不低于1个月的,可将国债期货空头与被套期债券组合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套期组合最低资本=ABS(被套期债券组合资本要求-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四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二)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的要求,但套期期限低于1个月的,国债期货空头不与被套期债券组合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其最低资本等于0。

(三)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国债期货空头不与被套期债券组合合并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国债期货空头单独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空头最低资本=ABS(国债期货空头合约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四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被套期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计算。

(四)保险公司通过国债期货进行多头套保,国债期货多头单独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国债期货多头最低资本=国债期货多头合约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十四条中风险因子相同。

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资产的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采用情景法计量,计算公式为:

MC利率风险=Max[PV(NCF)不利情景PV(NCF)基础情景0]其中:

MC利率风险为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PV(NCF)基础情景为基础情景假设下人身保险公司净现金流现值,折现率曲线适用利率风险评估的基础折现率曲线。

NCF为净现金流,等于人身保险公司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减去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负债现金流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考虑再保因素后计算得到的评估日寿险业务现金流。资产现金流的计算如下:

(一)对于不含权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根据其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现金流;

(二)对于含权且与利率挂钩的标准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以报告期末的市场远期利率曲线和行权利率比较,判断行权时间,再计算现金流;

(三)对于其他含权资产,按照报告日后首次行权到期日行权计算现金流;

(四)对于利率类金融衍生品等,根据合约或其特征计算现金流;

(五)保单质押贷款现金流基于存量保单质押贷款,按照公司经验及预测假设进行计算(期限与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保持一致),现金流入为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及其应计利息。

PV(NCF)不利情景为不利情景假设下人身保险公司净现金流现值,折现率曲线适用利率风险评估的不利情景折现率曲线,其预期净现金流与计算PV(NCF)基础情景时的预期现金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利率风险评估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由基础利率曲线加综合溢价形成。

基础利率曲线由以下三段组成:

其中:

t为利率期限,t1为过渡曲线起点,t2为过渡曲线终点。

期望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由银保监会综合考虑可观察的活跃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市场的信息有效性程度、风险反映的及时性等因素确定;终极利率水平由银保监会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的长期自然增长率和长期物价总水平变动等因素确定;终极利率过渡曲线连接期望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和终极利率水平线,由银保监会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

综合溢价由银保监会综合考虑行业整体资产配置情况、国债收益率的税收效应、流动性补偿及逆周期调整等因素设定。

银保监会根据业务属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利率风险评估折现率曲线。

基础曲线和综合溢价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不利利率情景假设应综合考虑利率曲线的各方形态变化和资产负债计量属性的影响,由银保监会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市场和保险行业状况以及审慎监管需要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节 再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单独经营财产险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其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按照财产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量。

第二十二条 单独经营人身险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其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按照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量。

第二十三条 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应对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分别使用综合因子法和情景法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经算术加总得到再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如有证据表明计量结果不存在重大差异,再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分出公司类型,分别适用财产保险公司或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规则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章 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权益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权益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境内权益类基础资产(房地产权益类资产除外),应当按照本规则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普通股票;

(二)未上市股权(不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股权);

(三)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四)证券投资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

(五)可转债(可交换债);

(六)股指期货;

(七)优先股;

(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第二十六条 上市普通股票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所有直接持有股票的加权涨跌幅度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n为保险公司购买的股票只数,但不包括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底层资产为上市股票的情形,购买成本为某只股票各次购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根据股票是否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设定特征系数k2,赋值如下:

第二十七条 未上市股权的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41。

前款所称未上市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对被投资对象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该项投资的认可价值,除以下项目外,基础因子RF0赋值为1:

(一)保险类子公司及属于保险主业范围内的子公司,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5。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5;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41。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十条 债券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6。

第三十一条 股票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8。

第三十二条 混合基金、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3。

第三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1。

第三十四条 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3。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上市普通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一)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要求,且套期期限不低于1个月的,可将股指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股票组合合并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公式如下:

股指期货套期组合最低资本=ABS(被套期股票组合资本要求-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赋值为0.35。

(二)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要求,但套期期限低于1个月的,股指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股票组合不得合并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等于0。

(三)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要求,股指期货空头与其被套期股票组合不得合并计算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股指期货空头单独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股指期货空头最低资本=ABS(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赋值为0.35。

(四)保险公司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多头套保,股指期货多头单独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股指期货多头最低资本=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风险因子赋值为0.35。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发行的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发行机构和类型

基础因子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或减记条款的

0.15

银行发行的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或减记条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0.15

股份制商业银行

0.20

城市商业银行

0.25

其他商业银行

0.30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或减记条款的

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20

各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5

 

保险公司发行带有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或减记条款的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15

 

各级偿付能力充足率未全部达到监管要求

0.45

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优先股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其中,不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0;带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5。

本规则所称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标准参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境内法人机构在境外的分行适用其境内总行的基础因子,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各级充足率达标是指上述三个充足率指标均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应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数据。若无法获取最近一年内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按照资本充足率未全部达标确定风险因子。

第三十七条 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基础资产、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资产、豁免穿透的非基础资产以及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的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投资性房地产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境内投资性房地产,应计量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物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第四十条以物权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房

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5。

根据房地产所处位置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股权,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下述两者中的较大者:

(一)项目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保险公司持有项目公司股份比例的乘积;

(二)保险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投资的认可价值。

风险因子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确定。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向其控股的经营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项目公司提供的各项融资借款,应当计量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风险暴露为其认可价值,风险因子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确定。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为公司直接持有的各项投资性房地产和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投资性房地产的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五章 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境外资产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境外投资资产(不含境外流动性资产),应当计量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境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二)境外权益类投资资产,含境外房地产类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者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的基金按照境外权益类资产计量最低资本。

第四十六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根据投资市场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区分标准适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

第四十七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境外—固收为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固收—发达为境外发达市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境外—固收—新兴为境外新兴市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境外—固收—发达MC境外—固收—新兴的相关系数,ρ=0.1365。

第四十八条 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根据投资市场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主要投资境外基础资产的、符合豁免穿透条件的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境外权益类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39。

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的优先股,按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确定基础因子。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计量最低资本。

根据投资市场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持有的境外投资性房地产,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5。

根据房地产所处位置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其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5。

根据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挂牌交易的国家和地区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如下:

第五十二条 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境外投资性房地产股权,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确定;风险因子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确定。

第五十三条 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其中:

MC境外—权益为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权益—发达为境外发达市场权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境外—权益—新兴为境外新兴市场权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ρ为MC境外—权益—发达MC境外—权益—新兴的相关系数,ρ=0.375。

第五十四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和境外权益类投资资产的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分别为所属各项境外资产(包括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六章 汇率风险最低资本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波动引起资产与负债(含外汇衍生品)价值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对其直接持有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计量汇率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币流动性管理工具;

(二)外币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

(三)外币权益类投资资产;

(四)外币衍生品;

(五)外币房地产;

(六)外币其他资产;

(七)外币负债。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其外币资产和负债区分币种进行对冲汇总,汇率风险暴露EX为同币种资产认可价值减去同币种负债认可价值的净额绝对值(美元和汇率跟美元挂钩的货币之间,可视为同币种计算金额);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外汇资产或负债通过外汇远期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对冲风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量汇率风险最低资本:

(一)套期保值操作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可将外汇远期合约与其被套期资产(负债)组合合并计算汇率风险资本,公式如下:

汇率套期组合最低资本=ABS(被套期外币资产(债务)总规模-外汇远期合约名义价值×套期有效性)×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五十七条中汇率风险因子相同。

(二)套期保值操作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外汇远期合约与其被套期资产(负债)组合不得合并计算汇率风险资本。外汇远期汇率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外汇远期最低资本=ABS(外汇远期合约名义价值×风险因子)

其中:

ABS表示绝对值;

风险因子与本规则第五十七条中汇率风险因子相同。

第五十九条 汇率风险的最低资本为公司直接持有的各项外币资产(负债)和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各项外币底层资产(负债)的汇率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七章 集中度风险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对手或同类资产的风险敞口过于集中而导致保险公司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计量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和房地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六十二条 对于需计量集中度风险的资产,保险公司在计量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设置的特征系数,计量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交易对手:

(一)交易对手为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出现违约的,以担保人作为交易对手;不能确定融资主体的,产品发行人为交易对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定资产真实的融资主体。

(二)金融衍生品,其交易对手为产品创设机构。产品创设机构为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的,不需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六十四条 除下列资产外,保险公司应对其他所有资产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一)政府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和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四)货币市场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五)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属集团及其子公司转分保形成的再保险资产;

(六)所属保险集团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所控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银保监会规定可不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七)投资性房地产。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计量持有同一交易对手的各类资产账面价值总和。持有同一交易对手资产账面价值总和超过如下阈值的,所有涉及资产在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同时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设置特征系数k集中度1,赋值为0.4。

阈值超额累退表:

人身险公司总资产

阈值比例

财产险(再保险)公司总资产

阈值比例

100亿元(含)以下部分

8%

20亿元(含)以下部分

8%

100—500亿元(含)部分

5%

20—50亿元(含)部分

5%

500—1000亿元(含)部分

4%

50—500亿元(含)部分

4%

1000亿元以上部分

3%

500亿元以上部分

3%

总资产是指报告日母公司会计报表所列示的总资产。

保险公司总资产为5亿元以下的,不计提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超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监管比例限制的,应当计量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对于需计量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的资产,设置特征系数k集中度2,赋值为0.2。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超过25%,应当计量房地产集中度风险。对所有计量房地产价格风险的资产,设置特征系数k集中度3,赋值为0.5。

总资产是指报告日母公司会计报表所列示的总资产。

第八章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基础资产、穿透计量的非基础资产、豁免穿透的非基础资产以及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的市场风险,应当按照本规则汇总计量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第六十九条 各类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采用相关系数矩阵进行汇总,计算公式为:

其中:MC市场代表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向量为一个行向量,由(MC利率MC权益价格MC房地产MC境外固收MC境外权益及房地产MC汇率)组成;

MC利率为利率风险的最低资本;

MC权益价格为权益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MC房地产为房地产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固收为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境外权益及房地产为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

MC汇率为汇率风险的最低资本;

M相关系数为各类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相关系数矩阵;

MCT向量MC向量的转置。

第七十条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相关系数矩阵如下:

 

MC利率

MC权益价格

MC房地产

MC境外固收

MC境外权益及房地产

MC汇率

MC利率

1

-0.14

-0.18

0

-0.16

0.07

MC权益价格

-0.14

1

0.22

0.06

0.50

0.04

MC房地产

-0.18

0.22

1

0.18

0.19

-0.14

MC境外固收

0

0.06

0.18

1

0.04

-0.01

MC境外权益及房地产

-0.16

0.50

0.19

0.04

1

-0.19

MC汇率

0.07

0.04

-0.14

-0.01

-0.19

1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于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形成的投资资产,在计量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时,银保监会可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以体现监管支持。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明确的资产和负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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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