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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银保监发〔2021〕1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制。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三)事权分级。结合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将行业影响较大、风险把控难度较大的监管事权保留在银保监会,日常监管事权授权各银保监局承担。银保监会与各银保监局加强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切实防控风险。
(四)失职问责。银保监会与各银保监局各司其职,充分履行对所属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所监管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问题,存在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监管对象划分

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详见附件1。
方案印发后,属地监管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根据注册地对银保监局监管权责进行调整。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管对象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四、监管职责划分

(一)行政许可职责划分。
1、银保监会负责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负责直接监管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许可事项。涉及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的,审批过程中,原属地银保监局应征求迁入地银保监局意见;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等事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该人身保险公司所属监管机构意见。
详见附件2。
(二)日常监管职责划分。
1、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开展市场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统筹负责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负责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相关日常监管工作。
2、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以及银保监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其他监管工作。
详见附件3。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管职责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承接。各银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深入研究风险特征和监管规律,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手段全面了解所承接机构状况,摸清风险底数,与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有效衔接,明确监管重点和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结合方案内容,对相关处室职责、人员编制等进行调整,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加强监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监管职责有效承接。
(二)完善制度流程,统一监管标准。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加快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和系统建设,统一日常监管流程和标准。编制行政许可操作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要点,加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培训,提升银保监局监管能力。
(三)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银保监会相关机构和功能监管部门与各银保监局之间搭建信息收集、汇总、共享平台,全面掌握人身保险公司信息,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协同做好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

附件1:监管对象划分

附件1:监管对象划分.xlsx

银保监会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江苏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东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山东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浙江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连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湖北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重庆银保监局负责监管以下人身险公司:

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行政许可职责划分

附件2:行政许可职责划分.xlsx

银保监会行政许可职责包括:

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

所有人身保险公司解散、破产

所有人身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所有人身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

所有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章程修改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股东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申请非公开募集次级定期债审批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定期债(即资本补充债券)审批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等

 银保监局行政许可职责包括: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章程修改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股东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申请非公开募集次级定期债审批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定期债(即资本补充债券)审批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等

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

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

附件3:日常监管职责划分

附件3:日常监管职责划分.xlsx

银保监会日常监管职责包括:

研究、制订、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

行业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上下联动、横向协作。

统筹负责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

非现场监管: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测及风险分析,风险提示,提出监管措施或出具监管意见。

偿付能力日常监管: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与分析、风险综合评级、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的监督、监管措施的提出和实施等。

公司治理监管:组织实施人身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日常监管,如股东行为、股权管理、关联交易、发展战略、绩效考核、高管履职、公司治理评估等。

准备金监管: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和合理性动态监测,包括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的监测和预警,精算报告分析等。

资金运用行为监管: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及风险分析;资金运用行为日常监管,包括投资比例监管、投资能力监管、投资行为监管、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等。

市场行为监管: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各类行为监管,如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等。

产品监管: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除产品审批、备案之外的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信访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受(处)理、核(督)查办理、答复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续事宜。

现场调查: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现场调查及后续处置工作。视情况对派出机构的现场调查工作进行指导。

现场检查: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立项、实施、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视情况对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检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并对各级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案件监管: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总部发生的涉刑案件的督查、处置工作。

行政处罚:对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风险处置:统筹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提出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实施具体工作。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银保监局日常监管职责包括:
 
 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制订辖区实施细则。

辖区市场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

参与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所涉及的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事项。

非现场监管: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测及风险分析,风险提示,提出并实施监管措施或出具监管意见。

偿付能力日常监管: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与分析、风险综合评级、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的监督、监管措施的提出和实施等。

公司治理监管: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日常监管,如股东行为、股权管理、关联交易、发展战略、绩效考核、高管履职等,实施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准备金监管: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和合理性动态监测,包括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的监测和预警,精算报告分析等。

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及风险分析;资金运用行为日常监管,包括投资比例监管、投资能力监管、投资行为监管、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等。

市场行为监管: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各类行为监管,如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等。

产品监管: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除产品审批、备案之外的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信访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受(处)理、核(督)查办理、答复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续事宜。

现场调查: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现场调查及后续处置工作。

现场检查: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立项、实施、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案件监管: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总部、辖区分支机构发生的涉刑案件的督查、处置工作。

行政处罚:对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风险处置: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建议并按要求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银保监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其他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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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