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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2020)

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

组织架构(15条)

组织领导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并积极推动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健全组织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提升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治理的有效性。

董事会职责

 1.1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治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审批或授权审批与监管数据质量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管层提升监管数据质量治理的有效性。未设置董事会的,由具有董事会职能的执行董事或高管层履行相关职责。

高管层职责

1.2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组织建立监管数据质量治理的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制定和实施问责与激励机制,确保资源配置,组织评估监管数据质量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法定代表人职责

1.3 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数据工作,对重大监管数据工作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组织机制

1.4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管数据质量治理组织机制,成立或指定相关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机构落实监管数据质量治理要求,推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

部门职责

原则2 部门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对监管数据工作实行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监管统计归口部门职责

2.1 银行保险机构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内部各部门各机构共同做好监管统计数据的报送和管理工作。

其他监管数据管理部门职责

2.2 银行保险机构组织报送其他监管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制定所辖监管数据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相关监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内部各部门各机构共同做好所辖监管数据的报送和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

2.3 银行保险机构业务、系统、人事、内控、审计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执行监管数据工作要求,包括对本业务领域相关监管数据进行业务规则确认、填报和业务审核;负责管理本业务领域源头数据,制定并落实本业务领域相关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监管数据应用;提供系统技术支持等。

岗位设置

原则3 岗位设置

银行保险机构设立满足监管数据工作需要的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岗位设置

3.1 银行保险机构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设立与本机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工作专职岗位。

其他部门岗位设置

3.2 银行保险机构在相关部门、组织报送其他监管数据的部门设立与其部门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数据工作专职或兼职岗位。

AB角设置

· 3.3 银行保险机构对监管数据工作岗位的设置覆盖所有监管数据工作内容,岗位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且各岗位均设立A、B角。

岗位财务保障

3.4 银行保险机构对监管数据工作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岗位发展和薪酬保障

3.5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工作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现职业发展的良好通道。

团队建设

原则4 团队建设

银行保险机构建设满足监管数据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监管数据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人力保障

4.1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监管数据工作岗位职责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数据工作人员。

人员培训

4.2 银行保险机构对监管数据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和频度能满足监管数据工作需要。

人员发展激励

4.3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对监管数据工作人员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成长的良好环境。

制度建设(8条)

监管数据管理制度

原则5 监管数据管理制度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监管数据管理制度体系,保证监管数据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建立制度

· 5.1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包括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其他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部门职责、信息系统保障、数据质量控制和资料管理等方面,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制度更新

· 5.2 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和本机构实际管理情况,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监管数据管理制度。

监管数据业务制度

原则6 监管数据业务制度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适应本机构业务实际的监管数据业务制度体系,规范监管数据源和监管数据项的归属管理。

建立制度

· 6.1 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并发布符合监管要求和本机构实际的监管数据业务制度,包括监管统计业务制度和其他监管数据业务制度,覆盖所有监管数据填报要求,对监管数据的内容、方法和口径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保证每个监管数据项的归属关系及取数路径清晰、准确。

制度更新

· 6.2 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及本机构实际管理情况,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监管数据业务制度。

源头数据制度要求

原则7 源头数据制度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部门根据监管数据工作要求,在经营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源头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和数据质量责任,并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

明确管理措施

7.1 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部门充分考虑监管数据工作要求,明晰本业务领域相关源头数据在业务口径定义、系统录入、日常监控、问题治理等方面的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和数据质量责任,并在经营管理制度中体现。

及时更新要求

· 7.2 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部门根据监管数据工作情况的变化,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经营管理制度中源头数据管理措施。

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13条)

基础系统

原则8 基础系统

银行保险机构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全面覆盖监管数据相关业务和管理信息,具有完备的数据维护管理制度、流程、字典和良好的可拓展性,保证系统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业务实际。

系统建设规划

· 8.1 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的设计、建设和升级改造征询并充分考虑监管数据需求,系统功能支持监管相关数据的自动采集。

覆盖所需业务数据

· 8.2 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涵盖监管数据涉及的各业务领域和各相关机构。由于监管要求新变化而暂时无法实现全覆盖的,要有明确的系统完善时间安排。

数据维护管理

· 8.3 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有完备的数据字典、数据维护管理制度和流程,对质疑信息明确核查和纠正机制。

系统灵活拓展

· 8.4 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拓展性,系统设计、建设和规划充分考虑新业务、新产品和监管新要求的需要,并为监管数据系统预留能够灵活加载的数据接口。

监管数据系统

原则9 监管数据系统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监管数据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能够自动提取和加载所需数据,保障数据安全和规范操作,并具有可拓展性和灵活性。

系统建设规划

· 9.1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监管数据系统建设需求,系统框架设计符合监管数据业务及管理要求,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均配备充足的信息科技支持资源。

数据采集加工

· 9.2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综合处理监管数据业务,能够自动提取相关系统所涵盖的全部监管要求数据,能够加载标准化的外部数据。

系统控制功能

· 9.3 监管数据系统具有良好的质量控制功能,能灵活设定数据间逻辑关系和阈值,自动实现数据校验和异常提示。

系统安全与应急

· 9.4 银行保险机构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和措施,确保监管数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相关数据存储和传输安全。建立监管数据系统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处置流程,保证在系统服务异常情景下数据的完整、准确和连续。

系统操作说明

· 9.5 监管数据系统附有完备的系统取数规则及系统操作说明,并及时更新,为监管数据工作人员提供完整的操作规范。

系统灵活拓展

· 9.6 监管数据系统具备较强的可拓展性和灵活性,能根据监管要求,灵活、方便地增加新的监管数据采集,具有灵活定制分析报表、合理管理各类口径数据等应用分析功能。

数据报送、存储和共享应用(8条)

数据标准

原则10 数据标准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标准化规划统筹考虑监管数据标准化,全面覆盖监管数据。数据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数据规定,在监管数据相关的业务领域及系统中规范执行。

纳入信息标准化规划

· 10.1 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考虑监管数据要求,将监管数据所涉及的数据标准纳入本机构信息标准化规划。

符合政策规定

· 10.2 监管数据相关数据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数据相关规定。数据标准明确,文档规范。

遵循统一标准

· 10.3 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数据相关的业务领域及系统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全机构统一的监管数据架构,客户、产品、机构、账户等基础信息跨系统保持名称、定义、口径、来源等方面的一致性。各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系统间数据的有效共享。

数据报送

原则11 数据报送

银行保险机构加强监管数据报送环节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对监管质询进行及时合理解释。

报送流程和联系人机制

· 11.1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的监管数据报送流程和报送联系人机制,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数据管理部门(以下合称监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备负责人、牵头处室联系人和填报人员信息,保障与监管机构联系畅通。

工作交接

· 11.2 当监管数据管理部门职能变更、人员变动时,规范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保障监管数据工作平稳和连续。

传输与应急

· 11.3 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建立网络连接,实现监管数据的快速、安全传输,按照监管数据制度规定的格式、频度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并建立监管数据报送应急预案。

解释说明

· 11.4 银行保险机构能够对监管机构有关监管数据的质询做出及时和合理的解释。

资料存储

原则12 资料存储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加强对监管数据资料的存储管理,保证监管数据资料的安全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管理流程

· 12.1 银行保险机构对监管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

存储整理

· 12.2 银行保险机构定期整理监管数据资料,做到相关资料口径可比、数据连续、存储安全、可用易用和历史资料完整。

共享应用

原则13 共享应用

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共享和使用监管数据,为本机构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服务,同时通过扩大共享和应用,促进监管数据质量提升。

使用安全

· 13.1 银行保险机构设定合理的用户权限,确保监管数据使用安全。

共享应用

· 13.2 银行保险机构在机构内充分共享和应用监管数据,能够通过应用发现数据质量问题,以此推动监管数据质量不断提升。

数据质量控制(20条)

监管数据质量监控

原则14 监管数据质量监控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覆盖监管数据日常管理和报送环节的监管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明确相关机制和流程,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准确、完整、及时和同口径一致。

监测反馈

· 14.1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管理部门建立覆盖数据生产、报送全流程的监管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制定监管数据质量监测台账,实时记录和定期分析数据质量问题,反馈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及时纠正。

定期通报

· 14.2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管理部门定期通报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的监管数据质量及其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业务审核

· 14.3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管数据业务审核机制和流程,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审核相关数据,并及时向监管数据管理部门反馈审核意见,保证监管数据真实反映业务实际。

校验核对

· 14.4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管数据校验核对机制,保证监管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按照监管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监管数据。

异动报告

· 14.5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监管数据异常分析报告机制,对数据异常、相关业务重要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主动报告监管机构。

结果一致

· 14.6 银行保险机构各部门在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前与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充分核对,确保同口径数据报送结果的一致性。银行保险机构对外披露数据与可比口径监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时,主动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

源头数据质量监控

原则15 源头数据质量监控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有效的源头数据质量监控机制,落实各环节责任,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定义清晰

· 15.1 监管数据相关源头数据定义清晰明确,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并以正式文档形式规范存储,方便有权人查询和使用。

录入规范

· 15.2 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部门明确源头数据的录入规范,对监管数据工作人员及系统管理人员反馈的数据问题,及时核查纠正,并动态更新,保证源头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业务实际情况。

管理控制

· 15.3 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部门对本业务领域源头数据实施管理,明确并在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中落实源头数据质量控制需求,根据监管数据要求和实际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监测报告

· 15.4 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部门对源头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对影响监管数据质量的源头数据变动情况或质量问题及时、主动向监管数据管理部门说明,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监督检查

原则16 监督检查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监管要求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及其治理情况自评估,将监管数据及其源头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监管数据现场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实施。

内部自评估

· 16.1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监管要求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及其治理情况自评估,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流程,保障自评估工作的有效实施。

纳入内控

· 16.2 银行保险机构将监管数据及相关源数据质量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控合规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充分考虑监管数据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议。

现场检查

· 16.3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监管数据现场检查机制,定期组织本机构监管数据相关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管规制的执行及相关数据质量等情况。

问题报告

· 16.4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管理部门将本领域监管数据现场检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监管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提交内控合规部门跟踪检查,并报监管机构。

组织整改

原则17 组织整改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监管数据问题整改机制,对本机构内部日常监控、自查自评和监管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监管数据及相关源头数据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监管数据整改

· 17.1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机制和流程,对监管数据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

源头数据整改

· 17.2 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机制和流程,按照监管数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相关源头数据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抄送监管数据管理部门。

考核评价

原则18 考核评价

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保障监管数据工作的有效落实,促进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纳入考评体系

· 18.1 银行保险机构将监管数据及相关源头数据的质量纳入本机构数据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填报数据考评

· 18.2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数据管理部门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填报的监管相关数据质量及其治理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考评结果在本机构内部公布。

源头数据考评

· 18.3 银行保险机构相关部门定期对本业务领域监管数据相关源头数据的质量及其治理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落实相应激励约束措施。

问责处理

· 18.4 银行保险机构对内部自查自评和监管检查评估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问题整改不力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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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