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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厅发〔2008〕45号 关于印发《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通知

制度名称: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

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通知

 

一、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0月月报起,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口径解释》,统计指标具体属性详见《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一级报三级”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新增指标统计信息。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信息应与现行统计指标信息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自2008年9月1日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http://10.254.1.1:8003/circweb/。

(七)报送要求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附件二: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口径及说明

1、“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意外伤害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指标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a60320172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内”“a60320175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相并列,作为其期限结构的补充。

2、“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个人”。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3、“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团体”。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指标2、3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同现行指标体系分类方法一致,按照个人、团体业务进行划分,作为“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的明细科目。

4、“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单保费”。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

5、“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新单趸交原保险保费收入。

6、“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个人-续期保费”。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续期原保险保费收入。

7、“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团体-新单保费”。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新单原保险保费收入。

8、“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团体-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单趸交原保险保费收入。

9、“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团体-续期保费”。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续期原来保险保费收入。

指标4-9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同现行指标体系长期寿险产品分类方法一致,在个人(团体)业务下进一步划分“新单保费”、“续期保费”和“新单保费-其中:新单趸交”。

10、“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内”。指提取的一年期以内意外伤害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11、“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意外伤害险-一年期”。指提取的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12、“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指提取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意外伤害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指标10-12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现行指标体系未纳入长期意外险,引入以上指标作为a65020389“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意外伤害险”的明细科目。

13、“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内”。指摊回的一年期以内意外伤害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14、“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意外伤害险-一年期”。指摊回的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15、“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指摊回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意外伤害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指标13-15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现行指标体系未纳入长期意外险,引入以上指标作为a62010391“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意外伤害险”的明细科目。

16、“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17、“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1年期”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1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包括在1年缴费期内保费分次缴清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如月缴、季缴等。

18、“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2年期”是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2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19、“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3年期”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3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20、“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4年期”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4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21、“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5年期”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5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22、“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6年期”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6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23、“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7年期”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7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24、“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8年期”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8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25、“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9年期”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9年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26、“一年期以上新单期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10年期及以上”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缴费期限为10年及以上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

27、“一年期以上新单趸缴保费收入-个人代理”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新单趸缴保费收入。

28、“一年期及以内短期险保费收入-个人代理”是指通过个人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期限在一年期及以内的短期险保费收入。

指标16-28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以上指标是对标准保费统计的扩展,可以列在61360001至61380001指标之下,分别作为各指标的明细科目。

29、“期末营销员人数-其中:持证人数”。指在统计期末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营销员人数。

指标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61210001“期末营销员人数”的进一步细分,作为新增其中项。

30、“上年同期入司的营销员人数”。指截止到上年同期期末与公司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累计人数。

比如:本月为3月份,去年1月份入司营销员为10人,去年2月份入司营销员为20人,去年3月份入司营销员为30人,则本指标值为10+20+30=60。

31、“上年同期入司的营销员人数-13个月留存数”。指截止到本期期末上年同期入司的营销员入司后第13个月仍然为公司服务的累计人数。

比如:沿用上例,在去年1月份入司的10名营销员中本年1月份仍为公司服务的人数为5人,去年2月份入司的20名营销员到本年2月份留存10人,去年3月份入司营销员本年3月份留存15人,则本指标值为5+10+15=30。

32、“两年前同期入司的营销员人数”。指截止到两年前同期期末与公司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累计人数。

比如:本月为3月份,前年1月份入司营销员为10人,前年2月份入司营销员为20人,前年3月份入司营销员为30人,则本指标值为10+20+30=60。

33、“两年前同期入司的营销员人数-25个月留存数”。指截止到本期期末两年前同期入司的营销员入司后第25个月仍然为公司服务的人数。

比如:沿用上例,在前年1月份入司的10名营销员中本年1月份仍为公司服务的人数为5人,前年2月份入司的20名营销员到本年2月份留存10人,前年3月份入司营销员本年3月份留存15人,则本指标值为5+10+15=30。

指标30-33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现行统计指标体系不涉及相关内容,均作为新增指标。

附件三:调整部分统计指标属性

34、“期末营销员人数”在现行统计指标体系中,61210001-61210008等八项统计指标报送频度,由季度报送调整为月度报送。

四、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xls

五、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校验关系.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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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 2024-04-08